颠覆股权众筹=资本的寒冬,众筹的春天?

两年后,琢磨清楚路数的周鸿祎凭借“你财富”正式宣布360公司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紧接着12月29日,360旗下私募股权平台“360淘金”又正式上线。与其它玩法繁多的互联网公司不同,布局互联网金融的360淘金,只选择了股权众筹这一条路。

网络支付新规:小额支付偏重便捷 大额支付偏重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P2P监管征求意见稿都说了哪十个看点?

4.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P2P新规的智慧与败笔

P2P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纷纷撰写观点,可谓“百家争鸣”。建议网贷管理办法定稿时,监管机构在此处做微调或释义,以免产生歧义,影响网贷平台页面功能设置。

P2P征求意见稿到底有哪些点值得我们关注!

今天P2P行业期待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有动静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9、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从监管细则看去担保大趋势成还是不成?

昨日笔者与一位资深投资人士聊踩雷,进而聊到P2P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当时坚信未来的P2P将是去担保的P2P,与笔者聊天的投资人却用血与泪的经验告诉笔者P2P不可能去担保。达不到要求的平台还是老老实实跟着监管走,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息中介平台吧。

乐钱CEO王炜:12禁令将有效防范自融与资金池等行为

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12项禁止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这对行业规范是有极大好处的,尤其是对自融和资金池的限制,如果行业要规范发展,这是必要的前提。

P2P新规为谁带来商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P2P新规”)出台后,各种评论不断,一时成为网络及微信中的热点。灾备系统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标配,由于网络借贷的文本、证据需要依靠数据形式保存,灾备系统能够提高P2P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

新版网络支付办法出台 微信零钱发红包过千需追加认证

央行官方微博在解读中指出,如果没有上述验证信息,仍可通过再添加2张银行卡的方式获得账户升级。《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

支付宝回应网络支付新规:“央行充分听取了行业意见”

难产4年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终于落地。对此,支付宝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新规对于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对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将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从动议到起草再到正式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经历了前后经历了4年的时间,期间业界的讨论也颇多。

微信支付加速布局跨境业务

导报记者 潘玮琳/文“未来一年,我们将开放所有境外产品,让商户注册就能获得所有权限、快速应用到具体的场景中。微信支付团队也全面解读了微信跨境支付开放体系与策略,并首度介绍了与境外商户合作的三大开放模式。

P2P监管将划定12项禁止行为

为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将自身、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出借人、借款人的条件、义务,以及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规则,并拟要求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

网络支付新规靴子落地 三级账户分层管

”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三类。交易限额相对较低的Ⅰ类账户可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账户,进而提高交易限额。

业内:"12条红线"对P2P利好 专家呼吁进一步明确退出机制

随着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监管层正式将P2P(网贷)平台不许涉足的12项行为提上台面,明确画下“12条红线”,确保P2P信息中介定位不走样。

P2P办法征求意见“监管套利”抢跑 平台欲“去网贷化”规避管制

部分平台的监管套利思路已走在《办法》之前,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思路是让平台“去P2P化”,而以网络委托投资、资产管理等名义取而代之,进而达到逃脱监管规制的目的。办法规定,P2P将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且禁止提供增信、担保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