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征求意见稿都说了哪十个看点?
来源: 网贷新闻
2015-12-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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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说明了一下十个看点。。

  看点一:网贷行业多部门协调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具体监管职能

  《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

  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2.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3.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4.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看点二: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制:事后备案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看点三:业务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具体如下: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看点四:明确信息中介性质、允许第三方担保

  《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 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看点五:网贷平台需实时披露逾期率、坏账率

  《办法》要求网贷平台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网贷平台需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

  《办法》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看点六:要求披露审计报告和网站信息安全测评认证结果

  《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看点七:P2P监管细则设有18个月过渡期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贷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看点八:出借人需自行承担本息损失

  《办法》要求参与网贷的出借人,应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在出借人应履行的义务中明确提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看点九:网贷平台不得线下销售P2P产品、线下获客

  《办法》第十六条[线下业务]中明确,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看点十:P2P平台十大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phjrb@cbrc.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100033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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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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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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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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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11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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