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为谁带来商机?
来源: 零壹财经
2015-12-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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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P2P新规”)出台后,各种评论不断,一时成为网络及微信中的热点。

  除去行业及法律专家对于新规合理性、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争论,笔者想从一个更为轻松的角度简要P2P新规带来的商机。

  一、CA认证机构的商机

  长期以来,除了为银行系统服务的CFCA生活颇为滋润以外,其他CA认证机构生意可谓清淡。

  P2P新规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规定了“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按照这一规定,结合第三方支付新规的征求意见,数字证书认证将逐渐实现从银行、支付机构、P2P机构的全覆盖。CA认证机构也将真正成为金融乃至民间小微金融的身份认证“利器”。

  新规利好CA机构,而CFCA可能因为其在银行系统长期以来的优势,而获取更多用户。

  二、云端服务器提供商

  P2P新规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灾备系统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标配,由于网络借贷的文本、证据需要依靠数据形式保存,灾备系统能够提高P2P机构的客户服务能力。

  但问题是,成本如何承担?相对于自建灾备系统,也许采用云端服务器的方式进行灾备成本更为合理。当前,新规对于灾备的硬件要求、存储环境等均无具体规定。新规也许能够为云端服务期提供商带来新的商机。

  三、商业银行

  P2P新规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虽然当前P2P资金存款的需求总量与银行传统业务相比并不大,但随着行业的发展,资金存管依然可以为相关商业银行带来一定收益。

  四、P2P行业本身

  这里所说的是坚守中介性质的平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其实大家拿淘宝网做类比即可,淘宝是一个典型的C2C居间撮合平台,但却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改变了商业的生态,交易量远远超过任何一家传统的商场。笔者认为,P2P信息中介模式虽然发展较慢,但却是金融脱媒的最典型表现。P2P机构坚守信息中介,也许同样会在行业中崛起类似于淘宝这样的金融巨无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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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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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9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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