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守】银监会应当依法对网络借贷活动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网贷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网贷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管职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备案登记;
(二)对网贷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借贷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处置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
(六)撤销、注销网贷企业或者产品的备案;
(七)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管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网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如实作出陈述;
(四)查阅、复制网贷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网络借贷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六)实施与网络借贷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做出相应处理。
银监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制度】网贷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决定停止提供产品、变更服务方式等影响融资者、投资者利益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律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诚信监管】银监会应当将网贷企业和其他网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网络借贷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网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