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大发布《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
2015-11-16 14:19:01

2015年11月14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举办的“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暨《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学术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召开。与会学者对该学者建议稿进行了详细讨论。课题研究团队将根据与会学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学者建议稿,报中央有关机关参考。

中央财大发布《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

该建议稿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建议稿在尊重互联网金融规律、注重实践成熟经验以及吸收相关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体现了学者关注国家立法并为国家立法积极贡献学者智慧的基本立场,也是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的重要体现。

在这份学者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对于P2P平台的备案管理,相关的建议有“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表示,制定《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是为了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业务监管立法的要求。

在这份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组织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等单位的学者专家,对个体网络借贷(P2P)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研究。

本研究成果将在会后进一步进行完善,并作为重要科研成果报中央有关机关。

以下内容是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的全文。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

(学者建议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的依法监管,规范网络借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监管,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网贷企业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工作准则,坚持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监管权限】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网络借贷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银监会对网贷企业以及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对网贷企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经营要求】网络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网络借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借贷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客观真实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和融资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资。

第六条【监管原则】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银监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借贷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网络借贷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