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网贷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网贷企业职责】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资者、融资者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活动及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资者、融资者进行实名认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网络借贷活动;
(五)对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六)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融资者的融资信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七)建立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活动,使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八)保守投资者、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资者、融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信息;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按照银监会和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企业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与网络借贷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平台风控】网贷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现平台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使系统用户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增强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三)获取融资者基本情况的功能;
(四)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对融资约定事项进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风险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网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
(三)提供增信服务;
(四)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五)从事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六)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诋毁、贬损其他网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