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大发布《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
2015-11-16 14:19:01

第四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应当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法性要求】融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网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扰融资者、投资者的合法借贷行为。

第二十四条【利率规定】网络借贷利率由融资者、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者权利】融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融资者义务】融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借贷信息;

(三)保证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资信息;

(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时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及服务费用;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贷;

(二)隐瞒就同一借贷项目融资的事实;

(三)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保证投资资金安全;

(五)要求网贷企业依约督促融资者归还本息;

(六)要求融资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

(四)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