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的诉求——对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现象的观察
来源: www.mingin.com
2015-10-2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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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本月某个在深举办且有政府背景的互联网金融政策宣讲会,临时通知改期。主管部门监管细则在年内出台预计将会是大概率事件。又到了考验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者远见的时候。有的选择向多元化战略转型,通过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以降低单一网贷板块的政策风险敞口;有的则通过跨界合作,寻求转型创新的机会。提起跨界,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实际上双方都具备转型的诉求:前者希望结合互联网金融拓展业务;后者渴求开辟新蓝海,尤其是在资产端。

  一、概念界定

  (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交易场所类型

  1、区域性股权交易所/交易中心(简称“股交所”)

  根据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股交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设立。目前全国共有26家股交所。数量上在省级行政区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省只允许设立一家股交所。

  2、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中心(简称“金交所”)

  金交所的前身是产权交易所,主要由各省市金融办负责批设,同样在数量上实施区域总量限制。目前全国共有21家金交所。

  3、商品交易所/交易中心

  对于这类交易场所尤其涉及种类繁多,本文以白酒交易所(简称“酒交所”)为例。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

  本文仅以P2P平台为例。

  二、合作基础

  互联网金融时代强调“连接”。在竞争与合作共存的业态下,通过跨界平台连接,互补资源,实现1+1>2。

  (一)牌照与公信力

  在牌照方面,交易场所本身就是一种牌照,其设立需通过主管部门的重重审批;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未有正式的直接牌照出台,与P2P平台业务相关度最高的首先是小贷牌照,该牌照由各地金融办负责审批管理。

  牌照最直接的好处是公信力,而这恰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欠缺的。在公信力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与交易场所开展深入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借助后者的公信力优势:

  1、通过作为交易场所的战略合作方提升自身平台的公信力;

  2、项目风控方面的公信力;

  3、信息披露方面(登记、托管、挂牌、交易)的公信力。

  (二)销售渠道与资金端

  与交易场所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具备更高效的销售渠道。大部分传统交易场所目前仍沿用落后的会员开户及银行卡绑定,在用户体验上完全无法占优。而销售对象方面,上述三类交易场所中,主要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在实现项目挂牌前其实已事先完成了交易撮合,且主要通过线下协商方式进行。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交易场所的交易情况其实并不活跃,作为交易平台而言连最基本的流动性都提供不了。

  交易场所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合作,一方面实现社会公众“散户”资金端对接,另一方面借助P2P的债权转让功能,提升流动性。

  (三)资产端的争夺

  优质资产的相对稀缺已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瓶颈之一。

  相对于大型平台选择综合类大资管模式,有的平台则专注在某条产业链或细分市场上深耕细作,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自己熟悉的领域能够更有效地把握风险。以ppmony为例,其瞄准了国内小贷、典当优质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并通过交易场所对非标资产进行标准化。这样的模式相当于开放平台让小贷、典当加盟,成为ppmoney的线下营业部,在属地开拓业务,项目由ppmoney和交易场所联合把关, ppmoney负责搞定资金端。而对于小贷、典当而言的最大好处莫过于能够解决资金来源的痛点(以深圳为例,据了解只有不到20%的小贷公司能拿到银行贷款,由于小贷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放贷,所以长期以来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甚至有部分公司因此选择结业)。

转型的诉求——对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现象的观察

转型的诉求——对交易场所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现象的观察

三、合作模式

  (一)股交所+互联网金融平台

  股交所最新取得的业务授权,是私募债。对于这类债权,P2P当然欢迎,合作看似一拍即合。

  模式上简而言之就是股交所使用其牌照资质受理发行人的私募债挂牌申请,完成一系列信批,并将债权推送给P2P完成销售并实现转让。最大的问题在于,虽然管P2P的是银监会,但管私募债的是证监会,尤其是像招财宝那样,通过期限错配方式实际上已经将债权持有人数突破了200人限制,违反了私募债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当然不能不管。所以现在仍在做这项业务的平台,都选择低调行事,同时模式上严格遵守人数限制、合格投资人等规定。

  (二)金交所+互联网金融平台

  通过金交所平台合作的主要是收益权产品。无论是信托、资管还是小贷、典当应收账款的收益权,金交所首先对基础资产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化工作,引入SPV,做增信,之后再对接到P2P平台销售。像小贷资产证券化这块,其实金交所本身自己的经营范围也是能做的,但毕竟主要局限做机构投资者,所以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合作的空间。

  (三)酒交所+互联网金融平台

  以金汇金融为例,其主体控股了贵州白酒交易所,通过设立一家发行人作为交易所的挂牌机构,将其持有的茅台酒打包成为标准化资产在交易所登记、挂牌,然后在P2P销售,给予持有人到期兑换茅台酒实物或取得本息的期权,利息部分来自于发行人的溢价回购。这里最大的风险在于产品交易模式可能已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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