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网贷行业正处于多事之秋,截至目前已有几十家经营困难的平台选择了主动“清盘”并发布了“清盘公告”,在形形色色的清盘公告中,居然出现了声称“若报警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样带有恐吓性的公告。撇开投资人看到这种公告可能激起的民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种清盘公告的性质。
P2P平台发布“清盘公告”的性质是什么
“清盘”是一种商业用语,指的是公司对相关资产的清理,一般是指一种商业关系的退出行为。在网贷关系中,P2P平台处于中介方角色,如果想要退出交易结构而“清盘”则需要征得投资人和借款人同意及相关审批机关许可,在获准后平台可以发布退出其作为中介身份的交易关系。但目前P2P平台发布的清盘公告绝大多数并非该种情况,而是涵盖了对债权债务等实体权利处分的“清算公告”。
P2P平台发布“清盘公告”的实质内容是什么
仔细研究P2P平台发布的“清盘公告”内容,我们发现目前常见的清盘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分期清盘。此种为多数平台采取的清盘方案,在该方案中,平台会限定投资人单笔提现金额、延期提取、提现门槛等。
第二种是债权转股权。即将投资者转为P2P企业股东,即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换算为平台企业的股份,这种模式下投资人最好的结果当然是未来有资金雄厚的风投机构入股平台甚至平台上市,则投资者可能拿到数倍于网贷的收益。但若经营不善,最后平台跑路或者破产,也可能血本无归。
第三种是打折回购。这种方案往往是对不同投资金额的投资人按照不同折扣等级进行债权转让,有的平台折扣甚至以低至3折、2折、1折的折扣进行债权转让,这样无疑会让投资者资产大幅度缩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以上三种“清盘公告”都不属于平台单纯退出中介身份的公告,虽然平台将其称为“清盘公告”,但从内容来看,其本质属于“清算公告”,其内容涵盖了整个平台项下的债权债务。那么,作为中介性质的平台是否有权发布如此重要的清算公告?
P2P平台有权利发布名为“清盘公告”实为“清算公告”吗
法律上没有“清盘”这一概念,只有“清算”的概念,我们认为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发布的清盘公告的内容其本质应该为清算公告。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企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对自身资产进行清算甚至破产清算。那么发布这些“清盘公告”的P2P平台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情形呢?
据了解发布这些“清盘公告”的P2P平台基本上都是属于大量到期债权逾期,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经营上发生严重困难的平台。如果P2P平台在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中,仅仅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在完成其中介义务后,是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置身于承担实际还款义务的漩涡中。因为在网贷关系中,平台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甚至担保人也不是,何来权利清算自身资产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平台就是债务人,或者能够代表债务人进行权利处分。在本文中分析的三种“清盘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平台处处是以债务人的身份来对平台上的项目进行资产处置的。若债务确实转移给了平台,也必须在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生效,此时债务为平台自身负债,平台可以以债务人的身份发布清理自身债务的“清盘公告”,而不是信息中介的身份,即使平台是以债务人的身份发布的“清盘公告”,也必须经过债权人即投资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单方面的公告行为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更不具备强制力。
平台经营出现困难威胁投资人难道就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平台作为一个中介信息平台是无权发布这种处理非自身财产的“清盘公告”,在平台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关债权债务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应该交给借款人和投资人。退一步讲,即使平台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平台也仅仅是作为担保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仍然无权发布这种全部债权债务等实体权利处分的公告。
若平台遇到了经营困难,或者有部分债务无法到期清还的情况下可以发布催告借款人及时还款的公告,或者披露债务逾期或者可能无法收回的真实信息,提示投资人做好维权准备的公告,比如银豆网直面困难、及时披露借款人真实信息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就值得业界学习。不然动辄以咄咄逼人的方式发布类似“若报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恐吓公告,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很容易让人产生这家平台与债务人实际上是二体合一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