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P2P网贷监管办法姗姗来迟。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鉴于此,《办法》要求P2P平台均应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监管措施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P2P机构,监管新规给了18个月的过渡期。“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监管框架:备案制+行为监管
《办法》规定,所有P2P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不过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具体如何进行备案,某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们目前正在逐条研读政策,暂时无法给你答案。”
此外,《办法》对P2P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办法》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此外,《办法》还限制了线下拓展业务的模式。周治翰认为,这利于甄别不良平台。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
在信息披露方面,周治翰表示,“虽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办法》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在投资者方面,还提出合格投资人概念。周治翰认为,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此外,对自动投标等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三方支付无缘资金存管
出于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办法中还要求对P2P的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处长王亚洲表示,托管和存管存在一定区别,即是否承担信息真实性责任。存管则意味着信息的真实性责任由平台承担。通过由银行介入成为存管机构,实现了借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降低了平台挪用借贷资金的风险。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存管和托管只是不同的叫法,主要看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职责是什么。P2P资金的存管和传统的托管有一定区别,要求借贷双方的客户都要在银行开立保管账户,资金的用途要符合借款人的意愿。
汪正红也认为,根据办法中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不具备资金存管资格。因为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中,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就是银行卡收单、发行预付卡、网络支付等,并不包括资金的存管。
不过,汪正红表示,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完全就没有参与的资格,仍可以和银行在P2P平台的资金充值、提现、网络支付等领域进行合作。
此前,也有银行业人士认为,P2P监管制度未明,相关的业务边界不清晰,加之门槛较低,银行对其资金进行存管容易被平台宣传为银行为该平台进行背书。因此,出于声誉风险考虑,不少银行对P2P资金存管持谨慎态度。
汪正红表示,预计未来各家银行都会介入P2P资金的存管。她表示,此前民生银行内部对于存管的门槛是原则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不过也会综合考虑股东背景、平台安全性、合规性、管理团队等因素。
据悉,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P2P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P2P平台或大规模淘汰
对于不符合监管条件的P2P企业,除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整顿,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拍拍贷CEO张俊认为,虽然办法征求意稿中,没有设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万元实缴资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和商业银行直接开展用户资金存管的门槛实际上更高。因为银行对存管业务方的选择还是很谨慎的,这也意味着小平台未来生存空间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