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明确12道“红线”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2015-12-29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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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P2P领域的管理办法终于现出庐山真面目。

  昨日(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重申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之外,《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禁止十二项行为;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实施备案制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等。同时,《办法》还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从这个征求意见稿来看,并没有设置太多硬性的门槛,让一部分平台直接遭到淘汰。而是宽松引导,并给了足够的整改时间,让平台来符合要求。银监会把监管下放到了地方,由地方金融办和省协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没有一刀切。同时通过银行存管对平台进行一轮筛选,其实相当于把监管权力交给了市场。”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办法》只对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不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对此,银监会方面表示,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同时,《办法》出台后,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

  禁止12项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一边是网贷机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边是由于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形成了风险隐患。

  早在今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就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关于网贷监管细则的消息不时传出。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起草的网贷行业的监管办法终于揭开面纱,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四大原则,其中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12项禁止性行为。

  这12项行为包括自融、向非特定对象宣传融资项目、期限错配、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禁止流向股市、股权众筹等(详见02版图表)。

  不过,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

  此外,对于第三方资金存管,《办法》规定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解释道。

  王凤华也分析指出,只有银行存管模式才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银行存管模式的推行也将成为行业规范的重要标志。不过,银行存款制度的推进,也将使得很多中小平台因达不到门槛而无法接入银行存管,或加大平台的成本压力。

  实施备案制管理制度

  业务经营上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行业准入上则实施备案制。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在行业准入上采取备案制,以地区为单位对P2P实现备案制管理,体现了监管层针对网贷行业所贯彻的市场化监管思路,这一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的市场化成果,又能起到规范、透明化的作用。同时作为地方金融办辅助监管地位的地方行业协会有可能会由于各平台的争相进入被‘踏破门槛’,未来,网贷行业有可能形成以地方金融办和协会为核心的监管态势。”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

  王凤华也分析指出,P2P网贷的本质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是非标准化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业性细分属性,因此统一的标准化监管细则难以适应P2P的快速发展。因此,监管层采取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划定监管底线是非常合理的。这样一来,平台便可因地制宜,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优胜劣汰和行业自律,也防范了强监管可能导致的行业大面积倒闭跑路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亦了解到,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其实,在《办法》出台之前,不时有消息称P2P平台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对此,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网贷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如果是信用中介的话对资本金有较高要求;当然《办法》没有对资本金进行明确要求,但在其他方面有明确的限制。

  不过,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办法》则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黄诗樵表示,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也不存在杠杆,不限制标的金额,根据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设定标的金额大小,给了平台足够的自由和发挥空间,有利于平台实际业务的开展。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也分析指出,《办法》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各家平台需要苦练风控内功。

  P2P线下业务将受冲击

  一直以来,网贷平台借款人资料不全和融资项目不清晰是投资人关心的话题。

  对此,上述《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比如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增加平台运营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让投资人获取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风险,和出借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的规则形成呼应。”黄诗樵表示。

  乐钱创始人兼CEO王炜也分析指出,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面向企业端借款的平台在信息披露等透明度方面构成较大挑战,因为过去在做企业融资项目时,很多企业不愿意实名披露;按照其理解,“细则征求意见稿”本身没有要求实名披露,但平台出于自身运营安全的考虑,将逐步要求借款方名称实名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还出现了对P2P线下业务的规定,即“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对此,寇权表示,目前不少平台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这一规定将对国内网贷行业现有的运营模式形成一定的冲击。

  好贷创始人兼CEO李明顺也分析指出,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对于做线下理财的一些所谓P2P机构。这次明确了线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务,比如: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措施,彻底消灭了线下做募资的动机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线下理财门店都是非法的。这对许多大型线下理财机构的压力是显著的。线下理财店不被承认,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一些平台的资金流动性,尤其在年底,兑付的压力将加大。

  周治翰亦表示,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征求意见稿》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相关十二条禁令>>>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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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10.35%
2
2590.64万元
10.35%
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10.35%
5
21190.64万元
10.35%
6
21190.64万元
10.35%
7
21190.64万元
10.35%
8
21190.64万元
10.35%
9
21190.64万元
10.35%
10
21190.64万元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