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5年12月28日)下午些时候,《网贷意见稿》(以下简称“稿子”)终于出台了,稿子读了多次以后。赶紧跑来码字,废话不多说,进入正题。
一、关于禁止十二项的解读
1、对于第一、二条,简单来说,就是不要搞“自融”、“泛自融”或“自营”;
2、第三条,不准P2P平台自己担保;但是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第三十一条,有这么一句话: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也就是说,可以与增信机构合作,提供担保。我个人的理解是:监管层看到了P2P在中国需要一定担保的国情,但是要求做到风险隔离。
所以概括来讲:平台自己不能担保,但是可以找人担保。
3、第四、五、十二条,是正确的废话。
4、第六条,意思就是平台可以搞金额拆分,但是不能期限拆分。(详见《金额拆分只是营销手段,期限拆分则是死路一条》)
5、第七、八条和第十、十一条,要求平台不要混业经营。
用券商行业的话来说:平台只能帮你开户,执行交易,不要整一些衍生业务。只让开经纪业务。
个人觉得,这一条,是早期监管层为了控制风险而强制提倡的;后期可能会放松。
6、第九条,就是要求平台,做足信息披露,说白了,就是多披露问题和风险,严禁高估。这跟和企业财报披露,是一个思维。
二、关于备案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提倡注册制,开设P2P平台,要求你得登记。
并没有资质要求,这点是令我失望的。至少对大股东或者注册资本,要求一下啊。这意味着是个人,买个P2P系统,就可以成为“XX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剩下的就看你如何揽客啊。
这和普通的开个公司,基本没啥区别。公司法都有规定的,但是这是互联网金融业啊,P2P业啊,令人难以理解。
风险之高,大家懂的。
三、关于机构平台部分解读
第三章第九条解读如下:
√、第一、二、三小条,对发布信息,做到“我们认为”:真实、可靠(类似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报审计后,发表的申明);出现风险事故,披露出来;
√、第四小条,教育投资人,不要重仓某个项目,也开展风险教育;
√、后面剩下的,简单来说:你们的业务资料,都得上交央行,别藏着掖着!天下的金融信息,都是央行数据库的。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要求透明化自己的经营情况。投资人要能够在网站的醒目位置看到。
√、要求披露主要要害关系人或者法人,也就是主要的关联方和高管。
这一块,有亮点,引入中立第三方,提高治理水平,进行责任分散化。(若出了事,事务所和增信机构有责任,类似于资本市场)
四、对于借款人和投资人部分解读
借款人部分,
第三章,第十三条:
√、严禁欺诈
√、禁止“一个萝卜多个坑”,借款项目只能一个平台发,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投资人部分:
√、要求投资人资金,是干净的;
√、投资风险自担
√、要求你曾经投资过风险自负的产品。
这一条其实就是个摆设,很多爷爷奶奶,才是重要客户,可是他们很多都没有风险投资经历。
就如同我当年,想玩创业板股票,其所谓的门槛,都是扯淡。
一般大家草草签订相关协议,说什么风险自担,其实就是:划清责任,和我没关系啊。
五、经营方面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平台的风险控制;另一个是平台风险报送。
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小额、单个借款人不能借太多,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安全,黑客不能轻易攻击。
风险报送:在我看来,是一个亮点。
可能经历了e租宝和泛亚两个事情之后,个人觉得,监管层是想设立公司内部人员,提供相关风险信息制度,最好是匿名揭露风险。
不过话没有明说,这是一种风险报送,也化解了风险的情况。
六、总述
上面的分析比较散漫,个人觉得,和今年七月份的《互金指导意见》相比,还是有不少优化的。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比较具体的指导工作,对于某些国情,例如担保,做出了可行性的折中方案,而不是笼统的提出一个模糊的“概念”;
2、上一次,大张旗鼓的推行各种上市泡沫措施(详情见《《互金指导意见》:短期利好长期然并卵》),这一次,并没有看到。这次是很实在的一些要求,也具体到细节。很多也放开了手脚,不再是定量要求。
3、对于平台的信息,要求很多信息披露,说白了,要在阳光下交易;上一次的没有很谈到这些很细的东西。
当然,我对今天的《网贷意见稿》,也有不少失望的地方:
1、居然对平台资质、高管资质,没有要求;
2、对于资金存管机构,明显有减免责任倾向。
客观上说,资金存管机构,只是一个通道,但是大家应该有这个共识,类似于第三方,审计师或者增信机构,都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既然参与了分羹,就一定需要承担相关的连带风险。
而我看到的是:形式审核、按照借贷机构的指令即可。
也就是说,资金存管机构,只挣钱,不用担责任。而机构估计又是“国资的银行”,所以你也不能说什么。
成立一个责任基金,相关出现过失,存管机构还是要承担起码的连带责任,而不是只挣钱。出了事情,一毛钱责任没有。
举个例子:以e租宝那么大资金量,其资金走向、到底去哪,存管机构多少会发现异常。如果在这个期间,存管机构没有相关质疑记录或者报备记录,责任尤其重大。
当然,报备或者提出了问题就没事。这就是我理解的过失。
其实类似独立董事的,对于明显有问题的,必须提出质疑。
亮点如下:
1、引入第三方,例如事务所等;
2、关于担保问题处理,合理结合了国情;
3、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一点,要求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