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文章早已汗牛充栋。上至专家大牛,下至金融草根,每个人都能说出个一二三。耿某之所以也写本文,其意义在于:第一,整理归纳2015年间网贷电子合同法律的最新进展;第二,在此基础上,分析网贷合同的痛点与解决路径。限于篇幅,本文仅对电子合同在民事纠纷中特有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网贷电子合同法律法规
1.2015年之前已有的法律规定
网贷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很多。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子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2004年电子签名法(2015年有修订)对电子合同相关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相关规定等做了详细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民事证据的种类之一。
2.2015年起颁布的法律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出台,在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形式。其中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该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这一民事证据种类的细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都有哪些。当然,该规定并不是说QQ聊天记录可以直接当证据用。要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是要先确认其真实性的。以上均是电子合同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读者要想自行查找,可看看耿某的工具性文章《如何高质量获取和利用互联网金融法律资讯》一文。
二、网贷电子合同相关的案例
1.2015年前的相关电子合同案例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几乎均是格式化的电子借贷合同。因此,阿里小贷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在阿里小贷的案例中(如(2011)杭滨商初字第178号案),原告通过公证形式提取了《贷款合同》,并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电子回单和还款记录。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证据已具有了原件证据效力,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另外,被告经过了支付宝实名认证,由此也确定了户主正是本案的被告。
另外,在原告唐丽与被告王桂君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 (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214号),双方当事人之间也签订了电子合同,同时被认定为真实。认定的原因是,该案相关的刑事案件中,相关公安机关已确认其真实性。
2.2015年的相关电子合同案例
2015年开始又有新的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微信借款。2015年02月06日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这一"微信借条"案例。但该案法官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三、当前网贷电子合同的痛点及原因
电子合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很多。实体法上包括合同订立、生效等问题,程序法上包括证据的"三性"问题,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但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网贷或者借贷中的电子合同的最大问题还是怎么证明电子合同真实性的问题。无真实性,全部归零。耿某认为,真实性的问题具体包括三个小问题:1.主体问题--这个合同是不是你签的;2.时间问题--这个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3.内容问题--签的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成为其痛点,在目前的环境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还是不够细化。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了审查数据电子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的因素,但是,如何审查,审查到何种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技术手段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也没有能够普遍应用 。
四、当前网贷电子合同痛点的解决路径
1、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合同真实性
虽然,仅仅是电子合同本身难以自我证明。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认可的其他证据形式和手段来补强其真实性。首先,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留存证据,成本不高,但大大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其次,还可以通过具有资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通过获取关于电子证据的权威鉴定意见来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当然,耿某认为,最根本的路径还是国家立法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的细则,包括取证规则、证明规则以及证据认定的规则等等,这样方能根本解决。
2、通过传统手段补强电子合同真实性
传统手段虽然老土,但是管用。签订了电子合同,再及时补签订一份纸质的合同,那么就可一劳永逸。另外,最好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文件往来的微信号、QQ等电子数据渠道,这样可以防止以后一方否认该微信号、QQ号是其所有的问题。
3、通过技术保障
技术进步可以很大程序上解决法律问题。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就认可了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效力。那么,在网贷电子合同中百分百进行实名认证便是很好的技术手段。另外,其他的技术手段还包括时间戳,数据证书等等。采用这些技术手段无疑可以极大增强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要求。但是,耿某目前还未发现相关案例。
五、附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