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四地布局P2P产业地图
来源: 华夏时报
2015-10-31 01:15
分享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有望落沪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在等待P2P监管细则出台之际,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筹办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10月26日,在上海举行的2015长三角互联网金融高层对话论坛上,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透露,上海将建设自贸区金融改革和国际金融中心联动,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很有可能落户上海,定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机构预期会很快挂牌。

  业界一些大型P2P平台对于建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期待已久,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上海已经建立地方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安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在筹备之中。

  与此同时,国内首份《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正式启动编制。这份产业地图将对长三角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数据进行实时更新,为行业分析和未来的监管提供便利。

  协会或实行双总部模式

  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7月份由十部委共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已经落定,但时隔三个多月,这份基本法的监管细则却还在待产之中,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具体监管仍然处在模糊地带,市场上发生的P2P平台倒闭、跑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此起彼伏,却没有一个真正的职能部门去监管。

  “我们现在看到的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一些实力较强的平台联合发起成立的,希望能够通过吸收会员来完成整个行业的净化过程。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而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国内数千家P2P平台来说,是个去伪存真、剔除不良平台的过程。”一位参加上述论坛的上海P2P平台高管表示。

  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落户上海的原因,有分析称,一是民政部要求不许放在北京,缓解非首都功能;二是上海支持力度更大,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经济支持。不过,该分析认为,虽然协会在上海挂牌,但具体办公则在北京。

  “按照流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要国办批,最快一个月内就可完成。据了解,现在已经完成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宣讲和会员申请等工作。”10月27日,上海一位互联网金融资深研究人士夏云(化名)向本报记者透露,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推动P2P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实际上,自从监管层发布P2P平台资金由银行托管以来,几个月过去了,市场上真正将资金交由银行托管的并不多。而长三角四地政府对于P2P行业的发展不遗余力地推动,可能是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挂牌的最大主因。

  本报记者查阅相关数据发现, 长三角地区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重镇”,且该区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量和集聚程度在国内都处于领先地位。目前上海的P2P企业数量达195家,浙江省有176家,江苏省有85家,安徽省有83家。总数则超过500家。

  互联网金融监管之路漫长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尚未出炉之前,先成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或许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利好。而长三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已经显示其领先全国。

  在上述论坛上,四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联合编制的《长三角互联网金融(P2P)产业地图》已基本能直观、动态地展示长三角地区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集聚效应和分布情况等。随着数据采集的不断深入,该份地图未来还将逐步进入第三方支付、众筹等领域,实现互联网金融全业态覆盖。同时,面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多变的发展现状,该产业地图还将对数据进行实时更新,以可视化方式对长三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进行动态描述,为行业分析和监管提供便利。

  “如果说现在监管细则出来了,那么又由哪个部门去执行监管这些细则条例,是央行还是银监会,还是再单独成立一个部门?因此先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受央行或者银监会管理,由这个协会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比较合适的。”10月28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一位金融学教授指出。

  据此前消息显示,银监会早在数月前就准备好了P2P监管细则初稿,但在呈报国务院审批时,被国务院指出“程序有问题”,被退回重新制定。有消息称,当时银监会只征求了三个部委的意见。但国务院指出,连7月18日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都是十部委联合出台,P2P监管细则只征求三个部委意见“不合适”。

  “银监会在之前通过非公开渠道给市场放出监管信号,画出了P2P监管四条红线,让P2P网贷规范整肃不少,但是由于缺乏实际操作指标,P2P行业由于风控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仍频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巨大,风险偏好高于传统金融的P2P更是顶风作案。另外对于P2P行业内债权转让模式、单一债务人借款金额限制、银行存管细化要求、担保措施完善等,这些都是P2P行业亟待解决的痛点问题。未来或许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能够担此重任。”前述教授指出。

分享
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10.35%
2
2590.64万元
10.35%
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10.35%
5
21190.64万元
10.35%
6
21190.64万元
10.35%
7
21190.64万元
10.35%
8
21190.64万元
10.35%
9
21190.64万元
10.35%
10
21190.64万元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