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P2P监管细则的关键点应该是打破刚性兑付
来源: 网贷之家
2015-10-13 09:50
分享

  眼下,P2P监管细则的出台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行业内平台和众多投资者头上。一方面热切期盼细则的出台能够廓清行业乱象,使行业走向合法合规有序的轨道,另一方面也担心细则的出台可能引发的行业大洗牌波及自身利益。但对于传闻即将出台的网贷行业监管细则,笔者认为P2P平台和投资者不宜过分渲染监管细则的实际影响,刚性兑付才是阻碍P2P健康发展的痼疾,打破刚性兑付应该是P2P监管细则的关键点。

  刚性兑付对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个讨喜的词,也是目前理财市场规模年年扩容的主要推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金融产品到期后,产品发行者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预期收益,当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方或有关部门需要兜底处理。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刚性兑付的主要原因。充分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的缺失是金融市场被诟病最多的地方。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时,法律关系不解释清楚,投资者会误以为自己买了储蓄类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标的到期后,产品能否按期兑付取决于融资者的运营能力,投资者在融资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会主动要求刚性兑付的保护。而且P2P平台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以及担心信誉损失也不得不给予投资者到期兑付的承诺。目前各大网贷平台往往在官网显要位置宣传“100%本息保障”、“本息垫付”、“VIP保本保息,非VIP保本”以及打着风险保障金旗号的本息兜底模式,而在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在刚性兑付的压力下走上了准信用中介或信用中介的道路,使得整个行业积累了很大的风险。

  因刚性兑付,整个P2P行业陷入两难困境,短期如此做法有利于拉拢投资人迅速做大,但长期则严重恶化行业生态,延迟风险暴露时间,积累更大风险。金融的本质就对风险的定价,刚性兑付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这一资本市场永恒的规律,创造了一个“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刚性兑付的做法极易扭曲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引发道德风险,在保持短期稳定的同时,将造成金融效率的下降,市场不能有效进行风险的区分,造成风险累积。另外,由于“刚性兑付”的承诺,P2P平台事实上对融资方进行了连带担保,无形之中抬高了整个社会无风险收益率的曲线,加大了社会融资的成本。

  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克强总理的此番讲话,被认为是本届政府“打破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的信号。在博鳌亚洲论坛 2015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指出,当前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主题为“创新驱动下的财富变革”的2015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中表示,“在我国的财富管理中,刚性兑付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扭曲了市场机制,提高无风险的收益率水平,又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要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前提下,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力量自然发生,强化市场纪律,端正财富管理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刚性兑付是P2P业务杀手,违背了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基本规律,刚性兑付文化长此以往,市场风险必将累积,一旦爆发一定规模的违约事件,必将影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如此看来,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监管层、专家学着和P2P行业从业人员的共识。

  P2P行业刚性兑付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潜规则,其未来面临取缔将是大势所趋。但P2P刚性兑付现象短期内仍不可破,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不应伴随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始终,未来刚性兑付文化的消除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制定和完善P2P监管细则的过程中,监管层应该为打破网贷行业刚兑怪圈做出探索和预留操作空间。强化信息披露机制是打破刚性兑付的第一步,监管层应该制定相应严格的行业信披规范,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充分性、及时性、透明性,让投资人能够了解投资合同的约定,准确、全面地了解各类信息,做到尽责提示,特别是其中风险提示,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产品,实现风险匹配。同时也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普及“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培育起风险自担意识,提升风险判断能力。只有分清风险责任,做好社会保障,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才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P2P行业走向成熟。

分享
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10.35%
2
2590.64万元
10.35%
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10.35%
5
21190.64万元
10.35%
6
21190.64万元
10.35%
7
21190.64万元
10.35%
8
21190.64万元
10.35%
9
21190.64万元
10.35%
10
21190.64万元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