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大妈别玩啦?
来源: 鸣金网
2015-12-3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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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在北京国贸逛街,偶遇一间银饰店,飒姐是爱美之人,进店观瞻,只见一位五十多岁的女老板正在打电话:P2P不是全部崩盘了吗?我才不要买了......呃,又是P2P,我与闺蜜面面相觑,大妈,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玩耍了。对于网贷平台的出借人,我们根据新规意见稿谈一谈个人观点。

  首先,金融消费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2015年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4条[出借人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中国大妈中广场舞爱好者比理财爱好者貌似多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理财需求的释放,中老年女性对互联网并不陌生,只是在非保本一事上,还有纠结。我们观察和接手的案件中,平台倒闭或停滞阶段,非理性维权的朋友有之。监管机关提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要求”是正当的。

  其次,出借人要承担义务。

  有权利必有义务。不成熟的金融消费者往往认为金融服务只是享受权利,不用承担义务,这个想法有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应当承担五类义务: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身份等信息;2.保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且自有;3.了解风险,确认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4.自担损失;5.其他合同义务。这五类义务综合成一句话就是:拿自己的真金白银玩一个自己明白的风险游戏,输了别哭。

  再次,购买及赎回渠道减少。

  以往有线下团队的网贷平台还是采取旧有财富公司的模式,到商场、超市、停车场等地拉客源,几乎是站在中国大妈奔波在“菜篮子”和“大孙子”的必经之地进行宣传销售。征求意见稿第16条,限制了网贷平台的物理网点,使得大妈、大叔购买网贷产品、赎回资金的渠道变窄。一个人的消费习惯非常难改,从实体店到网店之路,估计网贷平台的路比淘宝还要长。

  总之

  新规征求意见,调子基本定了,中国大妈是否能顺利成为P2P网络借贷的主力军,有待时间给出答案。无论如何,感谢支持金融创新的大叔大妈们,祝福2016年,身体健康!万事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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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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