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12月28日傍晚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表示,这也就是说,不得为P2P这类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对此,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进一步解释说,“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内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来自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亦显示,近年来,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客户资金风险案件频发,暴露出部分支付机构一味追求支付便捷而忽视支付安全、支付系统存在严重漏洞、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该报告列举了一些支付机构对商户资质审核不严、监控不力,导致欺诈、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无端被扣划等现象,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第三方支付非法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