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是网贷未来
来源: 鸣金网
2015-12-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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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今年7月18号出台后,基本给包括网络借贷在内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定下了初步的监管框架,指明了监管方向。

  伴随着近一个月来一些所谓的知名“网贷平台”被公安机构调查或查处,网络借贷的风险正不断攀升。因此,及早推出相关监管细则、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切实进行网贷行业监管,从而保护网贷投资者权利,实乃时代之需。

  2、《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其服务包括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

  这意味着诸如增信服务(比如平台自担保行为)、设立资金池(先吸储、后放贷,自融或者没有资金托管等)、非法集资等行为再次成为严禁对象。当前,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某些网贷平台中较为严重,如果不下力气整治,必遗患无穷。

  3、在监管结构上,存在“各部门相配合监管以及分阶段(风险事件发生前、违法行为发生后等不同阶段)监管”+“行业自律”的特征。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究其原因,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要监管当前存在的近三千家网贷平台,可能力不从心。各省(市)金融办的职责之一是应对本地非法集资等行为,非法集资当前正高度出现在一些问题网贷平台中。另外,网贷行业快速发展,鼓励“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是现实需要,亦有英国等国的实践经验可作参考。因此,这种监管是对当前实践作出应对的较合理模式。同时也充分表明网络借贷的复杂性,由过去单一部门监管的模式在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去不复还。

  4、目前正在营运的网贷平台,应该根据意见稿基本精神,及时调整业务。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备案登记制,如名称中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特别是意见稿提及: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意味着过去大量的网贷平台开设的线下理财门店等业务将会受到较大限制。另外要求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这与以往大量网贷平台在官网上所作的诸如平台安全、100%无风险之类的不切实际的宣传都应及时调整。一如既往,意见稿要求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以免对行业冲击太大,引发行业整体风险及社会稳定问题。

  5、《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学者与官员过去的不少见解。比如借贷信息登记问题,此前有学者提出:“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6、在近年网贷行业中,网贷投资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切实保护网贷投资人,是意见稿的重中之重。这包括投资人和借款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制度等。

  7、最后,《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再思考之处。比如其禁止网贷平台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将网贷平台业务限止在网贷撮合。事实上,已经有一些网贷平台自身在从事合法的跨界业务,或者网贷平台关联公司另设立公司从事上述经营。意见稿的这种意见,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思路有一脉相传之处,本人认为或许值得再思考。

  (邓建鹏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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