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即将迎来结尾,但P2P行业却开始躁动不安。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纵观整个监管细则,小编认为,总体来说对P2P平台的发展利好。不管是监管主体的确定,还是监管对象的业务规定和风险管理,以及监督机构的义务规定,都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创新发 展。但由于之前P2P行业长期处于“三无”灰色地带,很多平台存在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随着这次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会有很多不符合规则的平 台面临改革。细读《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申网为大家总结了哪些平台会受到影响。
一、线下理财公司以及涉及线下理财的网贷平台
近 年来,网贷行业发展火热,很多公司打着P2P网贷的旗号在线下开设理财实体店,更多的公司也开始将线下业务搬到线上来同时发展。其实这些公司在根本意义上 不算是P2P网贷。但是,这些平台肯花钱砸广告,加之投资者认为有线下实体店更安全可靠,这些平台发展速度超线上平台。像已经被经侦调查的e租宝和大大集 团,都是打着P2P的幌子来开展线下业务。早前就有业内人士称“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
《征 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 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简单点说就是P2P只准做线上业务,线上线下必须分离。如此一来,那些 准备在线下开理财门店的平台只能乖乖的做线上业务,认认真真的做好“信息中介”的本分了。
二、涉及自融或资金池的网贷平台
据中申网了 解,在已经上线的三千多家P2P网贷平台中,其中不乏有涉嫌吸资自融的平台。而在对出问题的1000多家问题平台的原因分析中,自融和建资金池是平台暴雷 的罪魁祸首。但是由于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一直未出,对平台自融和建资金池的现象一直没有过多的关注和限制,而业内对“资金池”的争议也一直没有断过。
《征 求意见稿》第十条网贷平台禁止性行为中,终于对“自融”下了法律定义,即: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把自融的概念作了 扩大解释,也就是说除了平台自身不得为自己所属公司融资外,还不能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融资。十条“禁止性行为”的发布,尤其是对平台自融和设立资金池的限 制,将会对一些配资业务占比比较大的平台产生影响,但是也能够防止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现象发生,平台暴雷的现象也会大有好转。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
今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从业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P2P平台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
但 是据中申网获悉,在过去的实践中,银行存管一直未有实质进展,涉足P2P存管的银行只有25家,但真正对接的只有几家。此次银监会再一次强调P2P平台资 金必须由银行存管,作为众多P2P平台一直所采用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方式将渐受冷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意也会越来越不好做。
四、没有雄厚实力的小平台
P2P网贷平台规模壮大如此之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贷平台承诺保本保息,但是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网贷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这就斩断了投资人的投机心理,而会让更多的投资人愿意选择规模更大的平台。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对网贷平台团队、经营、业务、财务等进行全方位“信息披露”,这些将加大中小平台的见光死。
在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中,要求网贷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 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且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这对大多数中小网贷平台来 说,是很难达到如此标准的。而为了达到这样的标准,网贷平台又将花费更多的经营成本,所以未来可能会出现网贷平台兼并潮。
综 上所述,中申网认为,通过此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足以看出银监会对P2P网贷行业的关注,也更多的提现了“以引导为主,监管为辅”的监管思 路。而随着未来监管细则的落地,将会有众多平台面临大改革,未来也许会出现网贷兼并潮,而P2P网贷行业也会走上越来越规范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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