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新规期待进一步细化
来源: 财新网
2015-12-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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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出台,规定对P2P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这些新规连同18个月缓冲期博得不少第一时间的利好解读,与此同时,业内亦表示出对现有模式受影响的担忧,期待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其中之一便是不少P2P平台的自动投标模式,即P2P平台系统自动将投资人的资金分散到不同标的,平台认为如此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但《征求意见稿》规定P2P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不少观察人士揣测是否意味这一模式不可行。

  “细则这一点不是很明确,只说不能替客户决策,但是批量化授权在不在这个范围内?怎么解读授权方式?是否小到每一块钱都要客户点一下按钮?”律师背景的点融网CEO郭宇航向财新记者分析,此次新规留了很多想象空间,比如P2P由各个金融办出细则进行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即谈备案管理,称拟开展业务的P2P(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P2P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并不在此次新规中,将另行制定。监管解读,分类评估管理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但问题平台就有三成,逾1000家。监管机构看来,P2P行业暴露的隐患不少,包括风控缺乏(如出现“跑路”平台)、规则缺乏(如P2P提供隐性担保)、监管缺乏以及外部环境缺乏。

  比自动投标更让P2P担心的是债权转让模式。新规禁止内容包括P2P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多位业内人士疑问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属于期限拆分,“没有债权转让,就没有流动性,没法做了。”

  担保方面,新规列出的十二项禁止行为称,P2P不得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具体哪些担保不能做,包括平台向P2P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否仍可行均有待明确。

  “现在线下加盟店不让做理财,而且投资理财的字样也不能在平台出现,我们都得调整,”一位新近成立P2P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可能会对名称作出调整。《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要求P2P机构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此外,新规禁止P2P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追求一站式理财的平台或受影响。

  “18个月调整期相当宽松”,银行背景的熊猫金服CEO夏保伟估计,很多大平台的线下门店或将改造称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客户咨询。他还表示,存管没有资金监管功能,应要托管。新规要求P2P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新规要求,P2P以小额为主,业界希望明确金额。小额没有明确下,一些P2P表示500万以上的单笔企业贷款不做,50万以上的单笔个人贷款不做。但亦有平台专攻大额贷款(千万以上)业务,自视不属于P2P,纠结于如何符合新监管规则。

  对于此次P2P监管的逻辑,在《征求意见稿》一同挂网的另一份解答中,银监会表示,总体原则包括: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

  由于P2P被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征求意见稿》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作为新兴业态,P2P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等多个部门职责,具体监管职能方面,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按规定,P2P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属事后备案,以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备案不构成对P2P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但地方监管能力和意愿如何?普遍认为或是一大挑战。

  上海金融办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正在研究政策中;东北一位金融办人士表示称11月文件才下达,也在研究部署中。地方金融办人士认为,小贷和P2P监管不同,后者通过互联网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辐射全国。此外,P2P正值多事之秋,问题平台比例不小,颇被期待得到解决的跑路问题并明确没有出现在新规中。

  目前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正式规定出台后,银监会将对P2P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只对个体网贷P2P进行规范,对于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另一种网络小额贷款,即互联网企业通过旗下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银监会认为,它不同于P2P,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对于这类小额贷款,银监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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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10.35%
2
2590.64万元
10.35%
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10.35%
5
21190.64万元
10.35%
6
21190.64万元
10.35%
7
21190.64万元
10.35%
8
21190.64万元
10.35%
9
21190.64万元
10.35%
10
21190.64万元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