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网贷监管细则管得严的先自拍一张瞧清楚自己吧!
来源: 零壹财经
2015-12-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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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定义网络借贷

  与其说是明确了定义,不如说明确了责任。P2P、P2B、P2F、P2G、A2P……都是网络借贷,同一范畴下的不同业务范围。所以不能说陆金所做得好大家都说我们跟它是同一类公司,E租宝倒台了诸位又纷纷跟它撇清关系,说出E租宝不是P2P这样信口雌黄的二逼话。在老百姓眼里,网络借贷公司就是P2P,P2P已经成为一个集合概念了。

  所以,今后不管是P2啥,大家都是同一只手,只不过是大拇指还是无名指的问题,必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亦有利于借款人,更有利于全行业。

  风险自担

  明确了投资者的行为本质——投资。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平台无担保,亏损自己认。

  总体要求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中“鼓励创新”是核心,“防范风险”是底线,“趋利避害”是方法,“健康发展”是目标。请大家注意,国家文件中并列性短语、语句甚至段落绝对不是随机排列的,谁先谁后有严格的规定和排列的逻辑,多说没有意义,请自悟。所以从业机构不用恐慌,只要不出现系统性风险,上面是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中“依法监管”是在告诉你监管方不会乱来,你别害怕。“适度监管”才是关于监管问题的核心,监管归监管,给你自己调整的机会,创新的空间,发展的窗口。从业者该乐了吧?(此处有掌声……)分类监管是监管改革没完成的故瘤,是提出分业经营的依据,在短期内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向平台化、混合化发展的脚步,但我认为在长期来说是给互联网金融设的强有力的边防线,保护了互联网金融。

  笔者不止一次撰文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化后关键的影响因素是流量、用户量、日交易活跃量和提供服务、产品的丰富程度,没有法律红线,最后平台的竞争者必定是BAT,你一个专门投资理财的跟人家做衣食住行性的比流量和用户量等数据,有可能吗?BAT做的主要是马斯洛需求金字塔的最底层——生理需求,这决定了势必有更多的用户量和更高频次的使用,然后他们顺带者做理财是自然而然的,陆金所不可能竞争的过BAT的!

  细则

  备案登记

  有点类似与股市的注册制,表明对网贷行业的支持和认可,也给足了发展空间,侧面反映了“适度监管”的态度。

  机构名称要求平台改名字相当于给P2P穿了身制服,至于这身制服是像岛国中学生制服一样让人垂涎欲滴还是像天朝中学生制服一样让人无可奈何,就得看网贷行业今后在市场中的品牌价值了。

  机构义务

  完全赞同

  投资人请注意,当你和借款人发生争议,请找网贷机构,要求他们帮你解决相关问题,这是他们的义务。与机构发生争议,找地方监管机构,不行还可以找银监会。

  禁止行为

  1不得自融和向关联公司融资2不得搞资金池3不得为平台增信

  即不得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不得分拆产品

  其实也是在说资金池的事儿,搞分拆必然会涉及到资金池的。

  5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表明了不能做一站式综合性的理财平台,P2P的平台化转型被否决。

  6不得与其它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混合、捆绑、代理

  这会阻碍ABS的进程,P2P的通道业务也不能做,也削弱了P2P的互联网性质,减少了P2P的流量。

  7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匹凸啥都行,就是不能匹凸股票,想通过P2P做股票配资没门。我举双手赞同,投资者投这种平台还不如投股票型基金或者直接炒股,实在不行就将钱扔黄浦江吧。

  8众筹和P2P不让一起搞

  禁止行为是最受百姓天朝臣民关注的,也是最受争议的。这些禁止牌变成了一刀切,有待商榷。自融、资金池、吸收存款、混业经营是有利有弊的,如果做自融的,搞资金池的或者混业经营的平台方真的很牛逼也很自律,很有逼格很有情怀的话,自融、资金池等能尽可能最大效率的使用资本,混业经营能降低运营成本,形成规模效应,也能增加投资者黏性并最大程度的让投资者掏钱投资,获取收益。

  所以一刀切一方面会阻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让多事之人怀疑政府这么做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者,徒然增加社会非议不是吗?

  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不妨参考纳斯达克、深股、将来的新三板,采用分层管理模式,通过市值、营业收入、利润率、复合增长率等指标将网贷行业分层,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可以在透明、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自融、搞资金池、混业经营等,只需要公布自融、资金池的资金额度、资金用途、风险评估报告等并严格监控就行呀。

  后面的赞同,赞同,赞同。

  禁止线下业务

  反对,反对,反对!

  是O2O伤了你吗,请问?

  这样做会进一步推高线上获客成本,助涨互联网泡沫,增加的是广告费和借款成本,减小的是投资收益和P2P公司的收益。

  纯线上业务是更高级(从信息技术、投资者素质等来说)的业务,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自然结果,应该根据平台、投资者和借款人自行选择,不可强求。六七十岁的老大爷不会上网、农民伯伯无法上网,可是他们都有理财需求和权利,有加入网络借贷行业的权利啊,为什么拒人于千里之外或者强行要求人家到线上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未改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正在途中,广大农村还没有全面覆盖网络啊!

  另外,电话销售不但有泄露客户信息的危险,还干扰人的生活啊,你们领导的电话是被保护的,防骚扰的,可是我们小老百姓天天接到推销电话啊!消费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权利吗?

  网络与信息安全

  提到网络与信息安全,就不该禁止线下业务。也希望政府加强、加快研究,今早开发出来中国人的操作系统,将苹果和微软赶出去!(这只是美好的期望,会有辣么牛逼的计算机系统在中国诞生吗?我很期待……)

  后面的赞同,赞同,赞同。

  监督管理

  银监会指导、跨省协调、风险提示、主要监督地方部门,推进建立中央数据库。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际监管。

  对于建立中央数据库,有人认为这是央行垄断数据而反对,我却要大大的赞同。未来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谁都知道数据的重要性,谁都想自建数据库,都想拥有BAT这样的数据资源,可是就像我在前文说的那样,BAT是服务于人的衣食住行性的,是服务于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的,天然就会有海量的用户产生数据,可是理财不一样,用户群本身就少于BAT,需求频次还低,靠P2P公司能产生多少数据?

  3000家P2P将所有的数据汇集起来,数据量就大了,风险控制的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公司的利润会增加,行业会更好,对BAT的依赖会减下,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难道你愿意天天在BAT的目光下裸奔吗?再说了,从经济学角度讲当一家公司掌握了你所有的信息的时候他会拿走你所有的消费者剩余。如果再要将这个话题政治化的话还能找出更充分的理由,这不是老百姓关心和理解的,就不再多说了。

  客户资金存管

  是存管,不是托管。

  还是印证了“适度监管”的原则,“鼓励创新”的政策。

  总体来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是支持的!宽容的!理解的!至于叫苦连天的都是经营不合规的平台,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平台,你们就能适应赶紧适应,不能适应赶紧倒闭吧!

  说管得严的先自拍一张瞧清楚自己吧!如果你有实力、能自控做好自融、资金池,混业经营能胜得了BAT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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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交量
成交利率
1
21190.64万元
10.35%
2
2590.64万元
10.35%
3
21190.64万元
10.35%
4
21190.64万元
10.35%
5
21190.64万元
10.35%
6
21190.64万元
10.35%
7
21190.64万元
10.35%
8
21190.64万元
10.35%
9
21190.64万元
10.35%
10
21190.64万元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