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如何化解私募资管业市场制度与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来源:财新网
2017-09-21 08:22:22

洪磊:如何化解私募资管业市场制度与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资料图: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崔浩/视觉中国

【财新网】(见习记者李明明)“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与协调职能,统一资产管理的上位法要求,实现功能监管。”9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南京举办的“私募资产管理百人论坛”上探讨了私募资管行业问题的根源,强调要从法律、监管、市场三个层面来系统化解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洪磊认为,从严监管带来了存量调整,也产生新的压力。

私募资管行业问题根源

私募资管行业问题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信托与委托关系不清晰,监管重心与实践不匹配,市场化信用机制不健全。

信托关系方面,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资产管理活动,都具有信托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特征,资金管理人是用他人资金投资,拥有完整的资产处置权,需要投资人基于其信任,投资人需要自担风险。但在实践中,部分私募资管活动以合同约束代替信托约束,仅履行合同事先约定的的责任而未履行信托义务要求的持续性责任,是行业乱象频生的重要原因。

监管重心方面,资产管理监管的重心是资金的获取与运用,实践中,很多基于单一项目融资需求以资产管理的形式存在,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收益能力以及基础资产转化为可投资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融资端的监管超出了资产管理的监管范围。当资产管理“兼营”投资与融资活动时,产生监管空白和套利,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

信用机制方面,交易对手的选择、交易机制、风险定价等行为仍过多基于“牌照信用”、股东信用甚至国家信用建立行为规则,个体信用约束严重不足,在资金端表现为“刚性兑付”产品从银行延伸至信托、资管,在资产端表现为对基础资产缺少正确的风险定价,“风险自担”约束达不到实效。

以上问题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带来系统性风险隐患,也模糊了功能监管的边界。对此,洪磊指出,要从法律、监管、市场三个层面来系统化解市场制度与市场行为不匹配的缺陷。

三层面化解缺陷

法律层面,应当修订完善《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充分发挥特别法的专业价值,将各类资产管理纳入统一规范,根据本质特征确立各类资管活动的法律属性、活动边界与行为规范,为行业统一监管奠定法理基础。

监管层面,要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与协调职能,统一资产管理的上位法要求,实现功能监管。要基于《信托法》和《基金法》完善监管规则,严格区分合同行为和信托行为的不同要求,明确资金信托活动的边界和具体规则。

市场层面,要推动现代化行业治理体系,建立市场化信用体系与信用文化。要以个体信用的积累、运用为基础,逐步推动个体信用在市场博弈竞争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和监管套利的怪圈,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行业本质,重视自身功能价值和内部治理,以信用立身,以持续的专业性和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据欧洲基金与资产管理协会(EFAMA)数据,全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占资产管理总规模的比重从2014年底的36.5%提高到2017二季度的38.8%,绝对规模增加了1.3万亿欧元。福布斯认为,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市场体量和发展潜力是全球市场潜在价值最高的国家。

截至2017年9月10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到54.09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4.9%。

其中,公募基金规模11.20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2.3%;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规模10.25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1.2%;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发生较大调整,券商资管业务规模17.67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3.8%;基金公司专户规模6.53万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2.7%;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8.22万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7%;期货公司资管业务规模2155亿元,较2016年底减少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