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日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等“互联网式金融”企业仅有信息中介属性,这些企业都应回归信息中介本源;而在法律和法规明确后,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创新将快速发展。
“金融很专业,不是一个互联网企业就能随便搞得好的。十部委意见、央行第三方支付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等的出台,已经明确了P2P等互联网企业在金融市场只能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李爱君说。
李爱君表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服务创新快速发展,甚至有失秩的隐忧。这才是上述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即一定要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法律框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她认为,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相比,民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更大。国外互联网监管模式中,合格投资者概念、牌照经营以及信息披露等多管齐下。相较而言,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在加快形成。
从现有的监管新规看,李爱君认为,“P2P平台应该回归到信息中介属性”这一点已经明确。根据最高法在8月6日重新发布的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网络借贷首次被纳入其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这重申了P2P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
李爱君表示,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恰好契合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的时机,是监管政策融入司法实践的一大跳板,也标志着P2P在司法上被正式承认。而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即P2P网络借贷)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如果P2P平台超越了这些红线,那么就是非法。如果这些企业经营者感觉还要继续扩大经营范围,进军金融市场,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传统金融市场的相关管理框架,必须要遵守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约束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严厉监管。”李爱君说。
李爱君预计,下一部监管细则将出台细化条款,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如果提供超出信息中介性质之外的服务,无论是暗示或隐性担保,都会面临明确的罚则,尤其在理财、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和非法集资定性方面将有进一步的规范。
李爱君认为,国内3000家左右的P2P企业对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来说,已经数量不菲。这些金融信息中介平台也应该抓紧告别野蛮生长的时代,加快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通过追本溯源,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不是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
随着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李爱君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问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都将更多参与到网络技术的创新行动中。法律法规的明确,加上审慎性的监管,不仅不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反而会使国内金融业更加平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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