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如何看待公平竞争在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中的作用?如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对此,《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
张晨颖表示,反垄断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屏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未来市场监管的理念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规范是手段、发展是目的。”
张晨颖指出,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竞争规则。要通过公正执法打造和维护开放、有序、健康、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共同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在她看来,通过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不仅要做到一视同仁,还要依法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要法治化、规范化,依法行政,统一执法标准,实现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制度功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经济活动,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即通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实践中,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国内市场的竞争质量,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还要强化市场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张晨颖认为,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有效市场以有为政府作为前提,有为政府以有效市场作为依归。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供制度保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张晨颖表示,竞争监管应与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协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视角不同,但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竞争法尊重和保护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并非对于私权无条件的、绝对的保护,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市场竞争规则下都是被禁止的。
此外,行业监管应与市场监管协同。行业监管多从产业出发,视域在经济范畴之外与健康、环境、安全等其它维度诉求有关。在竞争法领域,市场监管的核心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垄断应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协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二者均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强调,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对此,张晨颖表示,资本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推动技术进步和应用性转化,实现创新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资本的逐利性一旦失控,就可能野蛮生长,反噬竞争和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阻碍力量。中央提出设置“红绿灯”,即在宪法、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监管。换言之,应当理解为扬长避短,激励资本的正向价值,禁止其负面影响,实现引导和规范并重。
“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客观、公平、公正、准确、及时。设置‘红绿灯’是为了明确划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在经营者的视角,合法的可为,非法的则必须停止;在监管者的视角,要依法监管,非法的经营行为必须禁止。这里的‘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税法等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目的、所保护的法益不同,维度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张晨颖说。
(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