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邱海峰)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2020年,连续4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开放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有四方面变化,包括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例如,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于2年内完成相关调整工作。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邱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