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11月29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等事宜。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29日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进《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会同财政部将2015年2月发布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实施要求,更好落实《证券法》要求和确保《办法》落地实施。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落实“零容忍”要求,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规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规定其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
二是规定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协商、确定承诺金数额并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履行承诺认可协议、中止调查以及终止调查等。
三是明确不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或者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
四是明确承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规定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
五是明确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办理部门与调查部门相互独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负责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回避规定;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等。
能够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二是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其获得感和满意度。通常情况下,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直接上缴国库,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可能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实效。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有涉嫌违法当事人履行意愿强、履行速度快等优势,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金数额通常高于罚没款数额,使涉嫌违法当事人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四是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能够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从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恢复市场秩序,稳定预期。
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据了解,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能够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影响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充分尊重投资者对救济渠道的选择权。《办法》规定,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与民事诉讼需要投资者依法在胜诉后才能获得赔偿不同,适用当事人承诺案件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办法》规定向承诺金管理机构提出赔偿申请,经承诺金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快速获得赔偿。
另一方面,《办法》通过严格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行为规范,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是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二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压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工作时限,规定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决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是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四是加强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内部制约、外部制衡和社会监督,细化回避等程序规定,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五是规定当事人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以解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完善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因素
据介绍,与2015年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一是扩展了申请时间。考虑到试点时关于正式立案之后才可申请的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进入承诺程序,《办法》删去了该项规定,有利于推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合理适用。
二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和条件。《办法》删去了试点时关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仅适用于“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承诺程序等规定;同时,《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以防止制度滥用。
三是优化了启动程序。为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办法》删去了试点时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
四是完善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因素。考虑到承诺金数额的确定是投资者获得合理赔偿的一项重要保障,《办法》新增“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作为考虑因素,鼓励尽早结案。
五是明确集体决策制度。试点期间,证监会已经设立了行政和解委员会,由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办法》将试点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昝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