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 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惩首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11月12日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办、国办今年7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 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惩首恶”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11-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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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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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11月12日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体现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惩首恶"原则的同时,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法律义务和责任配置更趋合理

此次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信息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药业一审判决的做出,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了首单实例。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也得到了丰富。

"公司及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被一审判决责令赔偿投资者巨额损失,显著地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的成本,体现了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惩首恶’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年报造假关系密切,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警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要增强内控,提高工作质量。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显示出法律义务和责任配置更趋合理。"郭雳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认为,该案件一审的顺利审结,标志着我国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为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新时代的到来。" 它对引领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并向全球资本市场输出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经验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陈洁说。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专家指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体现了有关方面在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时的积极态度和重要作用 。

2020年3月施行的新证券法,创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明确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

最高法2020年7月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保机构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办、国办今年7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时指出,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郭雳分析,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及未来的常态化,一方面将有效地惩戒阻却违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判决结果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不断提高公司质量。同时促使中介服务机构履职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该诉讼结果不仅仅是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同时也是对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以及实施功效的全面检验。"陈洁表示。

极大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专家认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多数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 ’‘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该集体诉讼机制下,一旦胜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均发生效力,这无疑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极大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陈洁分析。

陈洁表示,"与此同时,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抓手,通过维权组织来发动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诉讼,同域外由律师主导的集团诉讼相比较,具有突出的优势。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性足以有效避免集团诉讼普遍存在的滥诉问题,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更好地协调其与其他执法资源之间的关系,尤其有利于和政府监管、市场约束等执法机制的协同发展,既弥补现有的执法机制之不足,也避免执法资源的浪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中的一个亮点。其创造性地引入了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便利了他们参加诉讼,同时充分发挥了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作用,突出了维权诉讼的公益色彩。一审判决的作出使我国司法系统在处理群体性诉讼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郭雳表示。

(昝秀丽)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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