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10月13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挂牌公司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挂牌公司整体治理水平提升,根据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统一部署,全国股转公司将联合各证监局开展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
根据整体工作安排,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挂牌公司进行自查及自我规范,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其中,精选层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我规范,基础层、创新层公司应当在2022年4月底前完成自我规范。
自查内容全面立体
全国股转公司介绍,上述专项活动旨在实现三个方面重点目标:一是落实“三个到位”,实现挂牌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到位、机构人员设置到位、决策程序运行到位;二是严守“三条红线”,要求挂牌公司不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红线,不碰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红线,不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红线;三是推动形成公司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公司内生机制和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有机结合,构建公司治理长效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挂牌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一是内部制度建设,关注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业务规则相关要求;二是机构设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机构是否健全;三是董监高任职履职,董监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是否认真履职,重点自查董监高成员“家族化”“一人兼多职”等情形,对于创新层、精选层公司,还应关注公司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等情况;四是决策程序运行,关注“三会”运行决策情况,特别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五是治理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是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公司监事会是否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等;六是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关联交易、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自查过程中触发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同时,挂牌公司应披露本次专项行动自查、自我规范、检查处理情况,基础层公司在2021年年报中汇总披露,创新层、精选层公司在2021年年报披露同时进行专项披露,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同步发布专项核查报告。
券商积极开展核查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立即组织所督导的挂牌公司,按照清单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按照要求填报《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清单》,及时整改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挂牌公司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进行核查,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就其核查情况,对其督导的精选层、创新层公司及存在违规线索的基础层公司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对不存在违规线索的基础层公司合并出具一份核查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未按期规范整改的挂牌公司,将联合各证监局开展现场检查及针对性核查,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吴科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