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情况通报显示,近期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排查“两融套现”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8-3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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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8月30日从多家券商处获悉,证监会相关部门在日前下发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指出,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

情况通报显示,近期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组织者,要切实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强化风险监测监控,引导投资者理性合规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下一步,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持续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展业情况,加大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力度,对业务认识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两融套现”违背业务本源

情况通报介绍,“两融套现”是指,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即“绕标”)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即“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共四类。

一是规避了监管要求,存在合规隐患。出于防范风险考虑,现行两融业务规则对交易标的、资金用途均有明确限制,在交易标的上,两融标的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在资金用途上,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两融套现”本质上属于投资者刻意规避监管、违背业务本源的行为。

二是扰乱了交易机制,信用风险加大。“两融套现”实质为投资者利用交易指令改变还款顺序,将专项融资款转换为可自由支配资金,打破了两融固有的交易机制,造成负债对应持仓和担保品不匹配,降低了两融业务透明度,增加了信用风险。且标的范围、担保品折算率调整等,是两融重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而套现绕标实质上扰乱了交易机制,可能影响现有调节措施的功能发挥。

三是规避了信披义务,风险传染性高。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将质押融资负债转换为两融负债,一方面实现融资加杠杆的目的,另一方面规避了上市公司股押到特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两融担保品价值波动的风险可能与股票质押风险相互传染。

四是弱化了监测效能,违法隐患增加。“两融套现”导致信用账户中余额挂钩标的和实际持仓“表里不一”,加大了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识别难度,使得个别不法分子收买信用账户、融资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

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

针对“两融套现”问题,情况通报提出了监管意见。

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诱导或指导投资者利用特定交易手法实施“两融套现”,或为该行为专项提供融资授信等,均属于违反“不得为客户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原则性要求的行为。

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一方面,通过完善授信限额、持仓结构、动态保证金等,逐步规制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另一方面,对“高股价操纵风险”可疑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动机,涉嫌账户出借、违规融资的应当予以清理;如涉及分支机构员工为相关行为提供便利的,应当严肃追责并报告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

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为防止场内股票质押风险向两融业务转移,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两融套现”变相融资、变相减持,各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担保品变现难度和集中度,审慎确定授信、可冲抵保证金折算率等风控指标,采取必要的前端控制手段,限制变相质押融资行为,维护两融业务正常秩序。

(胡雨)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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