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17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办法》拟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入股资金为来源合法自有资金
《办法》拟明确大股东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是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持股行为方面,《办法》拟对大股东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对于入股资金,《办法》要求,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权关系方面,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拟要求,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对信托公司、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禁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
《办法》拟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在表决权委托方面,《办法》拟规定,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本单位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人员。大股东不得接受其他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办法》拟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包括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等。
在利润分配方面,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一是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二是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三是贷款损失准备低于监管要求或不良贷款率较高的;四是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五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应分红的其他情形。
(欧阳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