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中国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鼓励自愿性披露,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在注册制将适时向全市场推行的背景下,作为核心环节的信息披露更需要完善制度,提升质量,给投资者一个更加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相关主体责任应成为重中之重。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定义务。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随着注册制试点的展开,充分、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鼓励、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将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日常工作重点,显著提升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整体质量。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证监会启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176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9件、市场禁入决定15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33起,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大要案。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A股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与满足注册制改革要求、投资者有效需求之间仍有差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个老问题出现诸多新现象,比如“蹭热点”式信息披露,实则利用敏感信息炒作股价;选择性信息披露,实则为机构投资者“开小灶”;类似“1001项议案”的大股东随意甚至恶意披露等。对此,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还需奖惩结合,持续发力。
一方面,显著提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重点之一是提升刑事惩戒力度。正在修订的刑法已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力度,业内普遍建议参考境外立法经验,提高刑期上限。重点之二是实行“双罚制”,明确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人员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重点之三是加大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把关人”职责。重点之四是推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落地,并形成对造假者的威慑力。
另一方面,因应注册制改革要求,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注册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从监管要求的“填空题”,更不是对谁披露对谁不披露的“选择题”,而是必须有效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论述题”。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而言,应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信息披露文件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要求,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具可理解性,并优化分类监管指标,让信息披露“优等生”在再融资等方面具有更多便利。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应守住不做虚假信息披露这道红线,从投资者需求的实际出发充分揭示风险,及时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资本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信息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就决定着资本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还需久久为功,持续提升打击信披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双管齐下,营造更加透明、真实的A股信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