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3月11日消息,3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3-1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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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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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3月11日消息,3月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通知》部署各地方进一步做好11项稳外资工作。一是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对不同阶段项目分类指导、精准帮扶,推动外资企业及产业链协同复工,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二是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投资促进工作,加强与开发区、招商部门对接,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机制。其中,对于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如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技术先进、医疗防疫、关键领域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项目,可适度放宽规模。三是做好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的项目,工作专班及有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推进。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推进地方层面的重大外资项目,确保要素跟着项目走。利用外资重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层面的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制定项目清单和工作方案,加强各级联动、部门协同,建立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以点带面,全方位提升外资项目服务水平。四是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五是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全面实行告知性备案、在线办理。六是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七是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多种方式保障疫情期间加快办理。八是保护外资项目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内外资平等、不得强制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等规定。九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的走访服务,宣传解读政策,广泛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十是完善外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完善项目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十一是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招商引资情况、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诉求、产业发展方向等,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需增加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建议,于3月17日前报国家发改委。

(刘丽靓)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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