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提醒个人投资者理性参与科创板

除涨跌幅限制和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券商人士提醒,还要注意科创板股票买卖单笔申报数量限制。上交所系统处理上述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机构提醒个人投资者理性参与科创板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7-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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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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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市渐行渐近。机构人士7月17日表示,科创板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理性参与成为主基调,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亦需坚持基本面投资,对公司研究要到位。投资者切勿跟风盲目买入,需警惕短线资金炒作思维。

坚持基本面投资

“机构会密切关注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某券商研究员陈明(化名)说,“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同样要坚持基本面投资,建议对所投资企业要有深入研究和了解。”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刘力(化名)表示,由于前五天不设涨跌幅,投资者对公司研究和估值更要到位,好公司买进长期持有才有价值,不好的公司股价可能一步到位,短期价值就不大了。

北京某中型私募相关人士坦言,因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研究不深入,同时交易制度有较大变化,因此初期以观望为主,甚至没有参与网下打新。

陈明提示,对科创板新股在上市后的获利空间不宜抱有过高预期。“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发行价得到各参与机构认可,发行估值基本处于合理区间。当然,不排除部分新股被市场寄予未来业绩成长的乐观预期,甚至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估值溢价。总之,科创板新股和现有A股锁价发行下的新股获利区间肯定是不一样的。”

陈明建议,对首批科创板新股中签者而言,万一遇到破发,可考虑短期持有,等待合适时机再卖出。如部分新股价格下跌,进入估值合理区间,在选择好行业、好公司、好价格基础上,可择机参与,他强调“一定要精选标的”。

方正证券首席投资顾问段少崴表示,参与科创板投资,更要坚持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理念。对科创板打新中签的投资者,建议参照主板新股上市策略:一般在第一个涨停板打开后,股价基本见到阶段性高点,因此,在科创板新股初期连续上涨结束后,投资者可获利了结;一旦发生破发情况,股价往往会调整一段时间,且具有一定回撤空间,投资者应注意风险。

警惕单纯炒作思维

深圳一位券商人士表示,跟风盲目买入科创板股票,期待游资后期非理性拉升而后从中获利的炒作思维,要不得。

他指出,一方面,科创板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即便是个人投资者也都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大规模盲目跟风可能性不是很大;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在达到过高估值后一般都会选择卖出,股价进入严重高估区间后抛压会比较大。此外,游资有着严格的操作纪律,一旦未能达到预期,会斩仓卖出,个人投资者很难跟上游资的节奏。

刘力说:“个人投资者只有300多万人有资格参与科创板,这些投资者一部分是专门为打新的,他们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资金不大;另外一部分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会适当参与一点。市场中的量化策略交易机构,才是真正的短线交易者。”

前述券商人士进一步表示,炒作的一个条件是稀缺性,但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未来的上市公司数量不会少,因此登陆科创板本身并不构成稀缺性,上市先后顺序也不构成稀缺性。真正的稀缺性需要基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和自身核心竞争力。再好的公司,如估值严重过高也成为不了好股票,最终要回归到合理估值水平,因此也无法为投资者带来收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二部负责人曾刚此前表示,交易所将针对大户违规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当交易行为,加强打击力度。一是已经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明确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及相应监管措施。二是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管,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少数。三是建立违法违规线索快报快处机制。四是强化会员交易监管协同。

注意交易规则变化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科创板股价涨跌幅比较大,参与科创板交易还是谨慎一点为好。同时也要留意,科创板交易实行现价2%范围内有效报价,报单要在有效范围内,以免报单成为废单。”刘力提醒道。

“要注意科创板上市的前几个交易日,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概率较大。涨跌幅限制放宽、上市首日即成为融资融券标的等,均是与主板不同的地方。”段少崴表示。

除涨跌幅限制和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券商人士提醒,还要注意科创板股票买卖单笔申报数量限制。具体来看,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在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此外,市价申报采用价格保护措施,申报内容应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保护限价由投资者在进行市价委托时自行通过交易客户端界面输入,且保护限价价格将会影响市价委托申报是否成功。上交所系统处理上述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赵中昊 林荣华)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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