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并于6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的情形。
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人民银行公告》(〔2015〕9号)第十五条规定,“债券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交易流通终止”,对于到期违约后的债券应如何转让,没有明确安排。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者对于到期违约债券的转让需求日益迫切,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机制性安排。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开展了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试点,探索到期违约债券处置机制。截至目前,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所有已达成的交易均已顺利交割,也为正式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夯实了实践基础。
该人士表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起草了《公告》,从债券到期违约的定义、转让与结算、信息披露要求、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中介机构义务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制度安排。
该人士表示,推动建立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有利于引导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提高违约债券处置效率、促进市场有效出清,也有利于形成交易链条闭环,进一步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制度,从而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基本功能。人民银行也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公告》作进一步评估完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