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资金池产品限制增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起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类资金池产品限制增多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019-06-21 07:36
2019-06-21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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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起实施——

类资金池产品限制增多

监管层继续对资金池产品持高压态势,私募机构监管套利空间越来越小。继不久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详细列示了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机构整治乱象的工作重点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其中加强了对“类资金池产品”、多层嵌套产品的限制。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显示,截至4月底,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资管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资产规模11.71万亿元,基金公司4.35万亿元,基金子公司4.89万亿元,期货公司1195亿元。4月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共备案1065只产品,设立规模821.38亿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办法》指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报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办法》还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属于一层嵌套,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长量基金资深研究员王骅认为,此前私募资管业务会滚动发行大量底层资产为ABS(资产证券化)或者其他证券化非标资产的类资金池产品,进行短借长贷,如果这类产品发行遇阻,相关产品借新还旧遇到困难会形成资金链断裂,最后导致产品的逾期兑付。而这次实施的私募新规是资管新规的细化,在某商业银行的同业事件余波后,监管从产品设计的方向遏制这种政策套利行为,减少投资私募基金风险。

格上财富研究员王媛媛表示,新规不仅仅是限制私募资金池相关产品,实际上是资管新规规范行业发展的政策延续。目前的政策走向是整个金融行业的资金池产品都在逐渐被整顿,这主要是服务于资产管理行业打破刚兑、实现净值型产品的目的,资产管理机构没有资金池或相关业务,就不具备向客户提供刚兑产品的基础。资金池产品往往是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集合投资于多笔资产,无法实现一一对应,单个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对资金池类产品的控制也是对净值型产品的推进和支持。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周 琳

(周 琳)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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