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基金公司人士处获悉,日前“关于更新《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的通知”(简称“新指引”)已经下发至基金公司。业内人士分析,新指引扩充了公募FOF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公募FOF规范发展。
可投互认基金份额
新指引指出,基金中基金可以投资QDII基金份额、香港互认基金份额,但不能投资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与此前发布的指引相比,投资范围增加了互认基金份额。新指引指出,基金中基金应在投资章节明确列出所要投资的各类标的及比例限制,并设置与其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从而直观地体现出该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天相投顾投资研究中心负责人贾志表示,新指引增加了互认基金作为投资标的,可以为FOF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多投资工具。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基金互认框架下的北上基金(香港基金)本身可全球配置,指引的这一改变,可以为FOF产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新指引还要求,除常规公募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以外,基金管理人申报FOF还需提交产品方案、投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部门、人员准备情况等。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且统一命名为“基金中基金(FOF)”,便于投资者直观理解。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进一步细分FOF产品类别。
进一步提升FOF投资管理能力
基金公司人士介绍,此次与新指引一起发送的还有“基金中基金(FOF)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表示,相比于境外成熟市场,我国FOF起步较晚,行业应该充分认识FOF发展阶段,着眼于优化产品、优化服务,及时总结、巩固提升,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完善FOF产品设计。丰富FOF产品类型,推出具有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同时丰富产品运作方式,开发具有一定封闭运作期或最短持有期的FOF,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根据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设置差异化管理费率水平,充分让利投资者。审慎科学确定FOF业绩比较基准,准确反映产品风险收益特征。
其次是进一步提升FOF投资管理能力。强化FOF产品人员配备,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从事资产配置投资或研究的专业人员。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严格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体现产品定位及风险收益特征。完善子基金选择制度,提升基金研究能力,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选基优势。
此外是加强FOF投资者教育和宣传引导。在基金销售和宣传中强化FOF产品长期投资属性,鼓励开展定期定额投资,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对FOF产品的认知度。加强FOF宣传报道,为FOF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据了解,自2017年9月首批公募FOF面世,我国公募FOF已经走过了一年多的历程。业内人士表示,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公募FOF的完善在打破刚兑、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新指引的出台则是公募FOF朝完善的道路又迈出重要一步。
(叶斯琦 吴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