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出台债市监管新规 公募基金影响有限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1-09 09:30:10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朱文彬)1月4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从不得出借债券账户、打击通过债券代持加杠杆、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等多个方面,对债券市场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302号文对债市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回购限制和代持业务两方面。” 鹏扬基金固定收益总监王华认为,债券新规对大银行、大券商、基金、保险的冲击相对较小,而对中小银行、券商、私募类资管产品的影响可能较大。

根据320号文,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时,以及基金产品在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 时,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时,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要求限时整改。

对此,王华分析说,302号文对金融机构回购和逆回购余额设置的一个限额,属于全新的监管口径,并非限额,而是监测性的,旨在规范透明,一年的过渡期也减弱了对市场的冲击。总体来看,302号文有可能引发市场结构的变化,可能会增加市场波动,对投资机构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机构资产规模增长受限后,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提高资产收益,提高利差。

王华进一步解释道,中小银行面临降低回购杠杆,转向其他负债方式,但是线下同存或同业存单的成本较高,与债券的息差较低,最终还是会选择减持债券,首先冲击利率债,但社会融资需求若没有起色后期市场可能会偏好高等级信用债。私募类产品代持协议与回购的限制,对低等级信用债的冲击相对较大。

在上海证券创新发展总部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博生看来,302号文件再次体现了监管层去杠杆的决心,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从资金源头上进行监管。

“实际上,投资者对于监管早有预期,本次文件对于债市更多是情绪上的冲击,短端遭受一定影响。” 王博生说,长期来看,放杠杆信用下沉吃利差的操作模式在立体化监管态势下遭受挑战。未来在杠杆率下降至合理区间后,经济基本面将成为债市主要矛盾。从实际影响来看,个别非银机构受到一定冲击,而公募基金作为国内透明度最高、合规性最好的金融机构,所受影响并不大。

南方基金固收部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债券新规从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债券交易的业务规范以及债券交易的加杠杆规模限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而基金公司一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基金产品均符合杠杆要求,受直接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