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被罚款30万元

来源:千龙网
2016-08-19 18:04:34

千龙网北京8月19日讯 8月18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因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就于2011年年底投入使用,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环保局对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农学院北路9号院的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就已于2011年年底投入使用。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以上事实均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悉,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向北京市环保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同时提出两点申辩意见:一是认为领秀慧谷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是由于规划调整等多个客观原因造成的;二是无主观过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市环保局认为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北京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处3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悉,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军。根据北京市环保局要求,该公司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公司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北京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