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相关司法服务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作者:栾喜良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6-08-17 17:52:13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栾喜良为规范司法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类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17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日前吉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颁布了《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吉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吉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据悉,按照规定,在司法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管理方式上,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公证服务收费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此外,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范围方面,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另外,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均实行政府指导价。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政府指导价项目外服务机构可以收取其他费用。具体包括,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上述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据了解,我省相关司法服务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根据规定,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司法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相关服务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