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14中恒02”产品推介疑云:有无“AA评级”存疑

作者:谢水旺 南明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8-17 14:28:13

导读:方力联系亲友集合3000万元资金,购买中海基金《中海基金 浦发银行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晨星1号》),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资产托管人为浦发银行。从财务顾问协议的签订,债券的正式发行,仅2天,业界人士认为,这相当高效。

随着一起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事件的发生,这一领域业务操作中的部分问题随之浮现。

事件起因追溯到 2014年6月,申银万国(后与 宏源证券合并为 申万宏源,下称“申万”)固定收益部副总边某通过夏某向投资者方力(化名)推荐一款产品: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下称“14中恒02”),票面利率为9.5%。该债券承销商正是申万。

方力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边某曾多次宣称该债券为“优质理财产品”,年化收益11.5%,有实力雄厚的担保方,并由申万负责兑付,无风险。于是,首次接触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方力,准备个人投资500万元。

然而,边某告知方力,产品须通过委托中海基金进行投资,且最低额度为3000万元。为促其尽快投资,边某还拿来发行人提供的财务顾问协议,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补贴产品。

随后,方力联系亲友集合3000万元资金,购买中海基金《中海基金浦发银行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晨星1号》),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资产托管人为浦发银行。从财务顾问协议的签订,债券的正式发行,时间间隔仅2天。

然而,到了2016年1月底,“14中恒02”未能如期付息。

2016年7月27日,在经过近半年交涉而赔付无望的情况下,方力及其亲友向上海证监局、上海银监局等举报投诉申万、中海基金及浦发银行。

有无“AA评级”存疑

“14中恒02”于2014年7月23日正式发行,票面利率9.5%,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无评级,由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元国信”)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晨星1号》显示,该专户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于单只债券不得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10%”、“按成本计算,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委托财产资产净值20%”、“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的债项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或相当于AA级(含)以上”等。

这意味着,若按照该资产管理合同执行投资,方力的3000万元资金根本无法全额配置至“14中恒02”。

对投资限制的突破,源于《晨星1号》的“补充协议一”。该补充协议删除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10%、20%的相关限制条款,但保留了需投资于“AA级(含)以上”债券的条款。

正是这个保留条款,成为中海基金的“阿喀琉斯之踵”。

中小企业私募债全称为“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属于公司债的一个品种。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募集说明书,除了担保方中元国信机构本身彼时评级为AA之外,全文并未见债券的债项评级为AA级的说法;“14中恒02”的一份《非公开转让告知书》显示,该债券未做评级。

“中小企业私募债债项评级,需要由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并会在募集说明书里说明。评级是加分项,肯定乐意在说明书里呈现出来。”一位评级业资深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

方力针对中海基金的投诉函称,中海基金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即《晨星1号》)的各项投资限制,将3000万元全部投资于未经信用评级目标债券。而中海基金在答复函中表示,“14中恒02”于投资当日债项评级为AA,符合《合同》约定。“

“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中海基金一份据说是申万提供给他们的产品报告表明,‘主体/债项评级:无/AA’。但这份报告没有包含第三方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报告,中海基金也承认并没有看到过评级报告。”方力说。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协议一”的签署,并非中海基金对《晨星1号》资产管理合同的主动补救,源于资产托管人浦发银行的提醒。而浦发银行此举,亦成为方力投诉浦发银行的依据之一。

2014年8月5日,浦发银行给中海基金发提示函称,该资管计划购入“14中恒02”后,不满足“按成本计算,委托财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委托财产资产净值20%”的投资比例限制。

方力称,浦发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其本人,未能在投资指令违反约定投资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晨星1号》的明确要求拒绝执行该投资指令,并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应负起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8月16日晚间,浦发银行方面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浦发银行忠实地履行了托管人职责,不存在失职行为,反而尽职尽责按照委托人意愿执行合同。”

方力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资料显示,2014年8月8日,中海基金工作人员田某曾发邮件至边某,直言“当初比较仓促,条款没有完善,现希望签署补充协议,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但中海基金并未直接通知我以改正,而是让边某跟我联系,最终导致我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署了补充投资协议。”他说。

此外,方力与中海基金还对双方《投资建议书》的签署日期存在异议,并因此上演了一出“罗生门”。

方力称,其在查询快递单号后发现,自己于2014年9月11日将签署好的补充协议一、投资建议书及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寄给中海基金;但中海基金则表示,方力以传真的方式将投资建议书传送给中海基金,日期为7月22日。

投资建议书是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能否在债券发行前将资金划拨的重要文件,因”14中恒02“债券需在2014年7月23日正式发行,故方力的投资建议书应在此前签署完毕。

因中海基金表示无法拍照、复印该投资建议书,2016年8月16日上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中海基金档案室看到中海基金所说的投资建议书,其页面上方留有传真机留下的7月22日的日期字样,但正文及落款处未有明确标注日期。且记者无法判断该投资建议书真伪。

营业收入差距较大

方力今年6月下旬给申万提交投诉函称,申万存在“夸大目标债券投资价值、许诺收益,误导投资者,对于相应风险则未予充分提示”、“隐瞒目标债券未限制个人认购的事实,规避债券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要求方先生通过认购资管计划购买目标债券”等违规行为。

申万出具的“14中恒02”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显示,中恒通公司2011年度营业收入为261,245,038.31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277,848,413.18元,2013年仅1-9月的营业收入更是高达276,625,870.01元。

而在2016年8月,方先生与其他债权人一起赴闽取得的中恒通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则显示,中恒通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本年累计销售额”)仅为104,916,367.18元,2013年全年营业收入也不过为126,158,996.73元。这与申万在上述募集说明书、尽调报告中记载的数据差距较大。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高风险债券,证监会对合格个人投资者提出颇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边某从未向我讲过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情况和风险,也没有告诉我该产品到2014年7月份募集不到足额资金就无法成立。”作为申万与方力之间沟通桥梁的中间人夏某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最初方力只想购买500万元额度该产品,但边某称个人无法购买该产品,必须委托基金公司购买,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边某“还说发行人情况很好,申万能够负责兑付,所以最终以委托中海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猜测是,申万一方面想通过基金专户的方式满足债券的3000万购买额度,另一方面将合格个人投资者的审查义务推给中海基金。”方力说。但中海基金提供了与方力相反的说法,“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时,公司已对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进行了了解,并充分解释了相关风险,客户也在签署合同时确认,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

方力则表示,中海基金从未对其进行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审查或评估,也未向其解释过晨星1号的合同内容,更未派员向其说明任何投资风险,“我只是签个字,也没有人给我解释里面的内容,合同当场没有给我,投资建议书之类都是后来补的。”

此外,方力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债券发生违约后,申万与中海基金均“开始逃避责任,申万说我不是他的客户,因为所有合同都是跟中海基金签的;中海基金又告诉我,应该去找申万,中海基金只是申万的通道。”

对此,中海基金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其“通道”的角色,“申万和客户先谈好,然后找到我们,我们收取千分之五的通道费。”

“关系比较好的机构和机构之间,使用通道的做法比较常见,一般都是在确认各个环节都合规,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基本上都不会有私底下的协议。”北京某券商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海基金相关负责人还向21经济报道记者确认,其与申万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对此,上海某诉讼律师表示,资管合同无法明确判断其“通道”角色,故该说法有待商榷,且无论是否认定其为所谓“通道”,中海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也肯定是主要责任方之一。

边某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出的多个问题,不予回应,表示此事由申万办公室统一回应;而申万针对前述问题,在8月12日发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回复函称,方力及其律师所述情况不属实,申万已听取了方力的具体情况与诉求,并“已明确阐述了我公司意见,希望其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申万未对方力的投诉函予以答复,2016年2月“14中恒02”违约至今,申万与中海基金尚未对发行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