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6〕132号
当 事 人:刘曙斌
身份证号:642101197806xxxxxx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福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刘曙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刘曙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洋产险福州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该公司虚列宣传用品费和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费。刘曙斌作为该公司时任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太平洋产险福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曙斌予以警告,并处以4.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