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募资出新规

作者:江聃 来源:山东商报
2016-08-10 14:29:00

商报消息8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以下简称《股票发行问答(三)》)。新规涉及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最为市场所关注。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规发布是监管层强化存量监管的体现之一。《股票发行问答(三)》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要求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户,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须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新规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除金融类企业外,对募集资金提出“四不得”要求。包括:一、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文件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文件要求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股票发行问答(三)》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帐户,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文件要求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让市场人士较为意外的是,在股转公司对新规的过渡性安排中,对于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也仍要求主办券商要履行督导义务,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专项审核报告。 江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