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4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6-08-05 14:30:2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文件都邦湘人字[2014]26号显示,你公司自2014年12月2日起聘任吴某为都邦产险长沙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至调查日2016年3月7日止,都邦产险长沙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及财务一直由吴某作为一把手进行审批。该期间内吴某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都邦产险长沙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关于吴某同志任职的通知》(都邦湘人字[2014]26号)文件复印件,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长沙中心支公司2015年5月13日《关于长沙中支员工劳动合同公章用印的申请》(流程编号为G1082015051336172)在公文系统的审批流程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