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理财业务监管应兼顾创新

作者:本期执笔 李晓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2016-08-01 13:04:00

近日,有消息称,银监会组织商业银行开会讨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称正式办法将于几个月后对外公布。这份长达12000字的意见稿对理财业务发展作了新的规定,且因其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产品、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等,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理财监管办法。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猛,但随之也带来了资金空转、影子银行等问题,行业发展不规范,隐藏风险极大。银监会曾于2014年12月就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欲加以整治和管理,几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疯狂扩张,截至2015年底已达到23万亿元,占银行业表内资产比例高达20%多,2016年上半年仍在增长。

时隔两年,此次披露的新的意见稿,相比之前的版本,变动较大。其中最大的不同是,首次将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来进行管理。按照要求,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3年内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更重要的是,基础类不能投资非标与权益类资产,而且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新规还明确限制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这些规定一旦落地,势必会降低银行理财业务规模以及银行的价差收益。尤其是体量小的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受到限制较多,首先受到冲击的可能就是农商行等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据券商估算,在公开公布财务数据的32家农商行中,有16家的资本净额不足50亿元。因此,农商行有一半在综合类,另一半在基础类。

但新规也透露出监管层对金融降杠杆升级、防范交叉风险的决心。事实上,加强理财监管对规范银行业务具有重大意义,在经济新常态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因素,有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抬高准入门槛,有助于防范小银行因开展高风险理财业务而遭受严重冲击。

需要认识到,对于很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还处于开发探索期,在资金实力、人员技术、产品开发、防控风险等方面比较欠缺,根本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

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下,严格规范理财业务的发展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保护,能够有效预防和规避风险,推动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利差逐渐缩小,发展理财业务是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单一的有效方式。因此,在严格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给创新留出空间。只有在监管与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才能达到资产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