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今年4月3日,《国务院转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国办函〔2016〕36号)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落实意见,其中提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推动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为了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文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于2016年7月15日前反馈给工商总局。
在该《实施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接受国际商报电商周刊记者采访的知名电商企业负责人对此呼吁:“希望能在最终稿中保留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应适用消法实施条例。”
对此,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企业这样呼吁,主要是因为这条规定可以限制让电商企业十分头疼的两类人:第一是黄牛;第二是职业索赔人。”黄牛常常通过电商网站抢购特价商品或热门商品,转手通过其他线上或线下渠道出售并营利,这类人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不应受到消法的保护;而职业索赔人更是以获得三倍赔偿为目的,并以此为业,所以更不应受到消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