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参与“一带一路”法律选择须谨慎

作者:陈剑玲 来源:国际商报
2016-07-31 20:29:00

“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推进在为中国投资者带来海外新商机的同时,也会难以避免遭逢更多的争议情形。中国企业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之际,必须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所预判,并事先设计相应的控制策略。“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交易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交易环节位于不同的国家,这就导致相关争议也多具有跨国性质,即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都和争议解决有关。但是,单就一起争议来说,最终只能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否则就难以产生具有确定性的结果。由此,中国企业究竟应如何确定适合的法律,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般而言,在民商事领域内,当事人有权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自行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对于常见的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代理、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当时,就可与对方协商确定适用相关法律。具体可有以下几种选择:

首先,适用交易一方的国内法。出于成本和便利的考虑,跨国交易当事人往往会首先要求适用自己的本国法,但是最终结果还应取决于各方谈判结果。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60多个,法律制度纷繁复杂,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伊斯兰法系。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我国国内有很大不同,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处于法律缺失状态。此外,许多沿线周边国家并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就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国内法并不受统一标准的国际规则约束。因此,中国企业在同意接受适用对方法律时,尤其需要谨慎分析对方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免由于过于陌生或者法律不健全,给争议的解决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

其次,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对于跨国交易当事人而言,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是比较公平的选择,因为国际公约本身就是多个国家妥协的结果,内容相对中立,而且往往具有多种语言版本,资料检索方便,便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适用。有些国际公约还有自动适用的特点,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要交易当事人都来自于公约成员国,该公约就可以自动适用,当事人甚至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该公约,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方谈判的效率。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存在大量双边或者多边协定。丝路途经区域也存在许多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例如欧洲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联盟等。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可以考虑适用国际公约的可能性,以避免双方坚持适用自己法律的僵局,以及被迫适用陌生的他国法律的风险。

再次,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这也是一个比较中立的选择。企业一定要注意选择制度相对成熟、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事实上,在国际商务实践中,经常出现非英美的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美国纽约州法,就是因为这些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法相对比较成熟,对待各种争议都有案例可以借鉴,适用起来甚是方便。如果一味地考虑所谓政治或地理中立,就可能会导致所选的第三国法律根本不能有效解决双方争议,最后徒增各方的交易成本。

最后,假如当事人实在难以达成一致,也有可能出现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适用法律不作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争议发生,就只能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情形是需要避免的。因为一旦去适用冲突规则,实际上就把适用法律的决定权交给了裁判机关,是对企业重大合同权利的一种放弃。最终被确定的法律可能会完全超出双方当事人的预期,同样也会导致争议解决成本的增加。实际上,在合同签订当时就把可适用法确定下来,总体上来讲是有利的。哪怕企业为此作出一定的让步,至少可以预测面临的法律风险,而不是对最终将被适用的法律一无所知。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