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正义化身”的履职安全

作者:李哲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7-28 21:30:00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记者 李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

“我们常说法官检察官应当是正义的化身,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法官检察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还要常常担心外在干扰、顾虑职位难保、顾忌诬告陷害,有时甚至连人身安全、职业身份都得不到保障,他们何来尊严?法律何来威严?也难以指望法律的正确实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一个口号,更不能是一句空话,它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以充分彰显、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排除阻力干扰

“有了《规定》的保护,我对公诉事业的承诺、对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坚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四处处长尚洪涛激动地说。

为了进一步完善排除阻力干扰的制度,保障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规定》重申法律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规定》在梳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规定》使司法权的独立公正得到了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为目的,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刘涛说,《规定》确立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的各种措施,着眼于有效排除司法活动的阻力干扰,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对调离、辞退法官、检察官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处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体规定;针对司法人身保护缺位的问题,强化了保护措施,这些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确保履职安全

如果自己的安全尚难确保,如何保护百姓平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做到始终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为一名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尚洪涛深知公诉人在履职时碰到的各种危险和困难,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的公诉人,每年要办理各种大大小小的案件,有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会受到各种干扰,甚至会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赤裸裸的人身威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广大有着公诉情结的公诉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他说。

据悉,《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司法人员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对于当事人人身危险性较强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规定》还严禁违法泄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对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特别保护制度,导致司法人员无辜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而侦办、起诉涉恐、涉黑等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其家属甚至还面临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现实中针对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社会各界反响较大、普遍关切。”刘涛认为,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有效回应了这一关切。

完善职业保障

“仔细研究《规定》的具体内容,我看到了司法人员多年来呼吁的履职受保护、权益有保障、待遇相配备、生活有尊严的职业愿景得到了全面体现,职业荣誉感油然而生。”尚洪涛说。在落实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主要从司法人员休息权和职业安全保险、抚恤等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以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求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国家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在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规定》还规范了司法人员的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规定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考核的办法,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并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同时,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强调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并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定》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得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再加一道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