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直销网讯】 2016年5月31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保罗公司、武庆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常务副总裁陈湛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7年不等,并处罚金100万-350万不等。以下是判决书原文。
保罗公司、武庆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4号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辩护人李鸿鹏、刘剑冰。
辩护人周少华、龙秀英。
被告人刘杰,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万安松。
被告人陈湛,2014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平、邵雪明。
被告人张博,2014年4月19日被抓获,同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博未委托
辩护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徐兆民,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同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涛、伍发财。
被告人张万发,2014年8月19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伟、王彩元。
被告人胡君玉,2012年4月15日因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销售“御淑丹”非法产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1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
被告人周四泉,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四泉未委托
辩护人,自行辩护。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保罗公司”,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唐某某、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刘晓静及辩护人李鸿鹏、刘剑冰,被告人武庆及其辩护人周少华、龙秀英,被告人刘杰及其辩护人徐平、万安松,被告人陈湛及其辩护人李新平、邵雪明,被告人张博,被告人徐兆民及其辩护人伍发财,被告人张万发及其辩护人王彩元,被告人胡君玉及其辩护人陈飞,被告人周四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保罗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武庆。公司下设总裁办、财务中心、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传企划中心、生产中心、全球营销中心、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
2012年3月,“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引荐,聘请了曾在天津天狮集团做过管理人员的陈湛为常务副总裁,后又聘请了张博为副总裁。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武庆、刘杰等人听取了陈湛、张博的建议,2012年4月,“保罗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开发需求,制作了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进行网络传销。
“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陈湛操纵公司下设单位全球营销中心,建立了全国会员系统平台,以网络销售保罗产品(只对会员出售)为名,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保罗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必须要有公司会员的推荐,购买80元公司资料锦囊,并且向公司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保罗公司”按照会员的入会消费金额将会员分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钻卡(16000元)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返奖比例越高,引诱会员多交入门费,成为高级别会员,获得更多返利。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等高额返奖模式作为诱饵,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同时对会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引诱会员按照相应的层级规律推荐发展,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整个传销体系人员呈现金字塔结构,各层级人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积极为传销活动服务,同时“保罗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飞龙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锦秀鹰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浩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与上海快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快钱公司注册收款账号,依托上海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全国各地会员的入门费和产品订单费。截止2014年4月,保罗公司共发展全国32个省市各个传销团队会员数68637个,其中管理层级177层,推荐层级48层。现查明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保罗公司”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庆任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参与策划、制定、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营销方案,非法获利5329037.77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5531806元。
被告人刘杰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执行总裁,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和保罗爱心基金会主席,在任执行总裁期间,分管公司财务中心及全球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经营及营销业务,参与制定公司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2012年3月引荐陈湛加入“保罗公司”,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从中非法获利5575532.48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万元。
被告人陈湛任公司执行总裁兼全球营销中心总裁,负责该公司的营销工作,参与策划、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非法获利5878582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非法获利2758823.70元,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徐兆民作为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华东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175层,推荐层级数43层,管理下线数21032个(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为其下线会员),非法获利2105769.53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保罗公司”奖励徐兆民的帕萨特轿车一辆。
被告人张万发作为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东北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72层,推荐层级数32层,管理下线数12416个,非法获利1643820.69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64万元。
被告人胡君玉作为辉煌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面向全国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97层,推荐层级数46层,管理下线数21527个,从中非法获利1984629.80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组织者、传销团队领导人。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280万元。
被告人周四泉作为辉煌团队中层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湖北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65层,推荐层级数24层,管理下线数3237个,从中非法获利105890.48元,是该传销组织具体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此外,“保罗公司”将公司的非法所得以奖金和工资的形式发给高管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某负责公司的对外协调,非法获利4119841.80元,副总裁胡某某非法获利2828829.87元,副总裁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核算部总监王某非法获利823635元,财务总监杨某某非法获利173373.60元,全球营销中心经理刘某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行政副总裁周某某非法获利939975.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保罗公司”账户资金2000万元,追缴“保罗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出非法所得4841668.38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出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万元,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保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武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庆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武庆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人刘杰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湛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已经是这种销售方式和奖励制度,其加入“保罗公司”后只是将这种营销方式变更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进行。如果“保罗公司”的行为属于传销性质,其本人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博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就是以直销的方式经营,其加入“保罗公司”后只是对这种营销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进行,其系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股东、董事会成员,就算公司是传销,劳务人员不应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对以上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四泉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该团队的一名会员,不是中层领导人,不知道该行为是传销,如果“保罗公司”的行为属于传销性质,其本人表示认罪。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①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②“保罗公司”是一家合法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不是道具产品,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与退换货制度,不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事实;③“保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武力均没有同意、策划、实施线上营销方案,线上销售是公司总裁办的下属机构营销中心具体策划、组织、实施的,属于个体行为,不能推定由公司承担罪责;④其销售行为及奖励制度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销售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武庆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①被告人武庆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保罗公司”虽然在没有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直销(或传销)手段销售商品,但其销售手段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②无论“保罗公司”的营销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人武庆作为公司总裁,不分管和负责营销工作,该营销方式和奖金制度也不是武庆提出、制定的,其不应承担直接责任;③被告人武庆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④其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杰于2013年12月10日主动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退出管理岗位,不再享受销售提成,没有再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中止。网络传销方案不是被告人刘杰提出、决定实施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非法获利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含有其合法收入。被告人刘杰主动退赃85万元,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湛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湛到“保罗公司”之前该公司已经存在并正在实施会员制的营销模式及相应的奖励制度,并非陈湛参与策划、制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湛在该案中的所起的作用是该公司领导者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应认定陈湛是直接责任人员。指控其非法获利的数额中含有其合法收入。“保罗公司”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多层级的团队计酬的传销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兆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兆民对其直接推荐的团队成员行为负责。其归案后主动认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万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万发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君玉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胡君玉是在全面了解到“保罗公司”已经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申请、缴纳保证金,且商务部予以直销许可公示的准直销许可企业,“保罗公司”也是合法经营企业的情况后加入的,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经营的故意。被告人胡君玉管理下的团队计酬方式是严格遵守“保罗公司”已经设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并且获取报酬的来源是产品销售收入。被告人胡君玉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胡君玉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保罗生物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武庆,公司下设总裁办、财务中心、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传企划中心、生产中心、全球营销中心、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2012年3月,“保罗公司”开始向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交申请直销牌照文件,2012年9月,“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2012年3月,随着公司直销牌照申请工作的展开,“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引荐,聘请了曾在天津天狮集团做过管理人员的陈湛为常务副总裁,后又聘请了张博为副总裁,聘任陈湛和张博作为高级管理干部,负责开展直销业务。被告人武庆以“保罗公司”总裁的身份与被告人陈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陈湛受聘于“保罗公司”对直销事务部进行整体运营和管理,在符合“保罗公司”统一战略的条件下制定销售模式、产品价格,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被告人武庆、刘杰等人听取了陈湛、张博的建议,2012年4月,“保罗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开发需求,制作了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进行网络传销。
“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陈湛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以“保罗公司”的全球营销中心为依托,建立了全国会员系统平台,采取以网络销售“保罗公司”产品(只对会员出售)的形式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保罗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必须要有公司会员的推荐,购买80元公司资料锦囊,并且向公司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保罗公司”按照会员的入会消费金额将会员分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钻卡(16000元)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返奖比例越高,引诱会员多交入门费,成为高级别会员,获得更多返利。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等高额返奖模式作为诱饵,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同时对会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引诱会员按照相应的层级规律推荐发展更多人加入,各层级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利润。
“保罗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积极为传销活动服务,同时“保罗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飞龙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锦秀鹰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浩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与上海快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快钱公司注册收款账号,依托上海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全国各地会员的入门费和产品订单费。截止2014年4月,“保罗公司”共发展全国32个省市各个传销团队会员数68637个,其中管理层级177层,推荐层级48层,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保罗公司”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庆任“保罗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参与策划、制定、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营销方案,非法获利5329037.77元,是该传销组织的决策者、领导者。案发后,已退缴5531806元。
被告人刘杰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执行总裁,2013年12月18日因年龄及身体原因提出辞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和保罗爱心基金会主席。被告人刘杰在任执行总裁期间,分管公司财务中心及全球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经营及营销业务,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2012年3月引荐陈湛加入“保罗公司”,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利5575532.48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万元。
被告人陈湛任“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全球营销中心总裁。2014年1月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负责该公司的营销工作,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非法获利5878582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非法获利2758823.70元。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徐兆民作为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华东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175层,推荐层级数43层,管理下线数21032个(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为其下线会员),非法获利2105769.53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及“保罗公司”奖励徐兆民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
被告人张万发作为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东北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72层,推荐层级数32层,管理下线数12416个,非法获利1643820.69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164万元。
被告人胡君玉作为辉煌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面向全国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97层,推荐层级数46层,管理下线数21527个,从中非法获利1984629.80元。案发后,已退缴280万元。
被告人周四泉作为辉煌团队的中层人员,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湖北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65层,推荐层级数24层,管理下线数3237个,从中非法获利105890.48元。
此外,“保罗公司”将公司的非法所得以奖金和工资的形式发给高管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某负责公司的对外协调,非法获利4119841.80元,副总裁胡某某非法获利2828829.87元,副总裁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核算部总监王某非法获利823635元,财务总监杨某某非法获利173373.60元,全球营销中心经理刘某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行政副总裁周某某非法获利939975.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保罗公司”账户资金2000万元,追缴“保罗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缴4841668.38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缴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缴20万元,刘某某退缴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洪湖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荆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案件来源、立破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二)被告单位及八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保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及高管职务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飞龙康乐、鸿浩永胜、锦绣鹰华、中食圣世、三兴兴业、中加保罗的工商资料,公司其他人员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田某、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任命文件,从公司扣押的文件和资料中提取的公司组织结构图、保罗生物园集团花名册、员工通讯录、保罗生物直销板块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花名册,保罗生物全球营销中心花名册,公安机关从网站查询得到保罗公司商家平台网站www.sjw999.com的服务器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2、八名被告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胡君玉、周四泉、胡代莲、张万发、徐兆民的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刘杰与武庆签订的备忘录,陈湛与“保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陈湛写给武庆的信件(企业邮箱中调取)。
(三)调取公司证据及暂扣财物情况、被告等人退缴非法所得的情况
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保罗公司”营销中心记账凭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荆州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缴款书。
(四)“保罗公司”产品的情况
1、“保罗公司”二代化妆品成本核算,杨某某根据2013年实际成本金额汇总后得到的部分产品2013年的平均成本,产品投诉资料,全球营销中心2014年目标责任书,会员平台数据库中提取的产品明细表,保罗产品生产情况。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司产品的真实成本情况。
2、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的保罗泡腾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提供的火林果饮2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提交材料文书复印件、保罗泡腾片配方及含量、火林食品饮料厂泡腾片配方及含量,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厂长谌某某的证言,证明泡腾片每瓶2.7元,“保罗公司”从2012年4月份开始,委托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泡腾片等产品,包装后作为“保罗公司”的产品,所有帮保罗公司加工的产品中以前都添加了“保罗公司”的酵素菌,从2013年9月以后就都没有添加酵素菌了。
3、产品乐洗洗衣液
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30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从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南京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南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京市溧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作合同、与白马镇政府的项目协议书、承诺书、住所证明、环保局批复、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证人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乐洗洗衣液“保罗公司”未添加任何成份,每瓶18.4元,由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坊式的小厂)生产,负责产品的质量,“保罗公司”提供外包装,每瓶零售价150元。
(五)“保罗公司”的奖金制度
市场计划(胡某某,陈湛、刘某某、王某均签名认可),证明会员申请条件、升级条件、奖励计划。胡君玉提供辉煌团队宣传资料:奖金制度、会员升级条件、店铺推广制度、保罗生物精英奖励计划、促销文件14份。
(六)智创公司按“保罗公司”的要求制作的电子商务平台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证明“保罗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制作时间、奖金制度、奖金计算模式、制作公司、合同签订人等。
2、2012年4月1日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保罗公司”(王某)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电子商务需求文档,证明会员选购产品平台、市场计划(文字简版)、消费者互助分销模式。
3、智创公司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3月,“保罗公司”的陈湛、张博、王某找到我公司要求开发一套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根据商谈我公司同意按照他们提出的开发需求给他们开发平台软件,双方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保罗公司”王某把定稿版软件需求文档用QQ传给我公司法人代表祈某某。我公司开发部按他们的需求将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完成并于4月下旬用QQ传给张博。
4、证人祈某某(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北京“保罗公司”一个姓卢的女士到公司找到我们说需要我们给他们开发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之后换成叫张博的总经理,然后是王某,最后我还见过执行总裁陈湛。2012年4月1日,我公司和“保罗公司”签订正式的软件开发合同,是王某签的,软件开发需求是王某与我联系,用QQ发送给我的。我们给“保罗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内容有会员加入的条件、各项奖金制度、会员数据内容、支付渠道、电子币换算及PV值。
(七)证实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财务资料
1、从营销中心复印的记账凭证,证实从营销中心给高管所发的奖金提成凭证。
2、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按照“保罗公司”提供的人员资料发给高管的工资。
3、高管及徐某某、刘某某银行流水,证明高管收到奖励提成及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给付的工资。
4、“保罗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开户资料。
5、使用快钱电子支付服务保证函、快钱电子支付协议,证明四家公司为“保罗公司”的收款公司(由“保罗公司”担保,四家公司与快钱签订服务协议)。
(八)各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对“保罗公司”的查处情况
1、2014年3月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对辉煌团队传销案立案侦查。
2、2013年7月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严某某等人以投资购买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骗取罗某某8080元的入会费成为会员进行立案侦查。
3、2013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李某某利用“保罗公司”产品进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
4、2013年9月山东阳谷县公安局对“保罗公司”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查处。
5、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处字(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保罗公司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才具备推销产品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从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且以下线的销售金额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罚款200万元。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014年11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九)商务部证明案发时保罗公司无直销牌照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资格的说明,证明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商务部于2014年9月26日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同意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直销经营的批复》,批准保罗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直销,并于2014年9月29日向保罗公司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证》。目前,保罗公司正在办理服务网点备案。
(十)保罗公司宣传资料、入会启动包,证明该公司宣传其传销活动
1、“保罗公司”宣传资料6本:《风雨十年》、《全球营销中心事业手册》、《闪耀金秋璀璨北京》、《保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保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5《中国直销》。
2、“保罗公司”入会启动包(启动包含《事业手册》、《产品手册》、系统商务运作手册》、《消费感言三》、光盘一盘)。
(十一)综合证据
1、“保罗公司”预算执行办法草案、2013年营销中心决算表、产品调拨单――南宁会议、生物园资质信息、中加保罗资质信息、中加酵素菌资质信息、张家湾新厂区资质信息、保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直销产品目录49种。
2、“保罗公司会议”纪要15份(含第三届管委会会议纪要),证明胡君玉、徐兆民、张万发作为团队领导人的身份;武庆邮箱中提取的会议记录、陈湛的辞职信。
3、余某某提供的和解协议书(北京中加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余某某签订,担保方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高某某给余某某的加盟让利传真件、230万元转款凭证、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地区特许授权书、保罗农资畜牧系列产品项目(新疆省级)、鸿浩永胜公司230万元收据,证明余某某举报“保罗公司”涉嫌传销的事实。
4、公安机关关于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说明。
(十二)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武某为“保罗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一直没有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保罗公司”主要由弟弟总裁武庆管理。我获得公司的工资和奖金的总数应该以银行汇入我账号的总数为准。公司直销牌照没有办下来。
2、“保罗公司”出纳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及高管职务。营销中心财务主管刘某某,公司出纳武某某,公司出纳、收银员贾某某,财务主管杨某某,顾某某(顾恒)(投融资总监),刘某某(原保罗渠道部经理),胡某某(副总裁)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湖北五环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的财务情况;与快钱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为“保罗公司”的收款公司。徐某某的证言还证明营销中心的钱转入“保罗公司”。杨某某的证言还证明:有34种产品名称,每种产品的成本价格只有几元到几十元,但是大多数产品的售价都翻了十倍以上,一般都卖到几百元,最高卖到1500元,实际成本占销售单价的比率在10%左右。营销中心账簿的主营业务成本是“保罗公司”给营销中心按收入的20%定价的,不是真实成本,真实成本是以保罗成本会计做的成本账为准。对公安机关聘请的司法会计对保罗进行鉴定的数据没有异议。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武某是“保罗公司”的法人和名誉董事长,但不做管理,主要是由武庆在管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网站运行和维护情况。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主营收入就是营销中心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的90%以上;另一块是农资收入。证人王某(核算部总监)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营销模式、会员奖金发放程序以及武庆安排其办理公司的网络平台的事实。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产品情况。证人刘某(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部总监)的证言,证明与快钱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是“保罗公司”的子公司。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举报“保罗公司”传销行为的事实。证人周某某(行政总监)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高管职务详情。
(十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191号),证明所有会员信息,会员注册时间段为2010年6月3日至2014年4月20日,网站的会员注册帐户68637个,其中无级别账户21个,普卡账户18530个,金卡账户7011个,白金账户2227个,钻卡账户40848个。会员推荐组织结构共有推荐层级48级,管理组织结构共有管理层级177层。徐兆民管理层级175层,推荐层级43层,管理下线21032个。胡君玉管理层级97层,推荐层级46层,管理下线21527个。周四泉管理层级65层,推荐层级24层,管理下线3237个。
2、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62号),证明张万发管理层级72层,推荐层级32层,管理下线12416个。
3、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保罗公司”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被告人武庆非法获利5329037.77元;被告人陈湛非法获利5878582元;被告人徐兆民非法获利2105769.53元;被告人张万发非法获利1643820.69元;被告人胡君玉非法获利1984629.80元;被告人周四泉非法获利105890.48元。
武某非法获利4119841.8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2828829.87元,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王某非法获利823635元,杨某某非法获利173373.6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周某某非法获利939975.21元。
4、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财务凭证、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杰非法获利5575532.48元。
5、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财务凭证,公安机关、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博非法获利2758823.70元。
6、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罗纳豆菌”等产品的认定意见。
(十四)徐兆民的银行资料,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信用卡消费记录,证人廖某某、王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兆民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徐兆民作为“保罗公司”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十五)张万发的银行资料,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银行卡记录,证人王某、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万发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张万发作为“保罗公司”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十六)胡君玉辉煌团队的宣传资料,奖金制度,会员升级条件,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会员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收入统计,被告人胡君玉、周四泉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胡君玉作为“保罗公司”辉煌团队领导人,被告人周四泉作为辉煌团队会员,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胡君玉于2012年4月15日因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销售“御淑丹”非法产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事实。证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张某某、代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为了赚钱而购买“保罗公司”的产品,很少或根本没有发展下线,不发展下线就没有返利。
(十七)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的供述,证明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有关公司、公司产品、营销制度的相关书证,证明“保罗公司”是合法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情况及营销制度;提交了“保罗公司”股东声明。
被告人武庆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保罗公司”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的申请直销许可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等相关书证、向商务部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的证据、“保罗公司”产品质量投保凭证、产品退换货制度及凭证、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武庆于2014年4月29日书写的检举材料及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事实性未提出异议。
(一)关于本案的管辖的问题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提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的规定,本案系网络犯罪案件(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案件),根据该意见的第二条意见: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本案中“保罗公司”委托荆州市沙市火林厂生产泡腾片,包装后作为“保罗公司”的产品销售;会员唐某某为湖北省洪湖市人;最初案发地为洪湖市;胡某某的下线基本都在湖北省武汉市;周四泉的下线在湖北省咸宁市;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荆州市公安局管辖。故荆州市公安局对本案有管辖权。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审理此案,因而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提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保罗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保罗公司”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传销行为,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传销的方案是经“保罗公司”高管办公会同意实施,非法所得归“保罗公司”所有,是属于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保罗公司”不承担罪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销售活动。单纯的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以不缴纳入门费、不以建立稳固的上下线关系为模式,仅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所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直销员直销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有消费需求的终端客户手中,销售团队以商家给予的返利在团队内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销售行为。团队计酬式传销最终目的是跨过中间代理环节,直接将商品销售给终端用户。
而本案成为“保罗公司”会员的参加者购买产品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产品,销售产品,消费产品,而是为了注册会员,获取发展会员的资格,最终获得公司的返利:
1、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产品。通过现有证据表明:①参加者家庭条件并不好,却购买了超过其年收入几倍的“保罗公司”的产品。②“保罗公司”尚有产品没有付给参加者,参加者也不找“保罗公司”要货。唐良泽称“保罗公司”到现在还有货没有给他。③产品拿回家后,除了自己消费外,基本送人。因此,除了个别人抱着试一试产品的心态购少量产品消费的情况外,购买产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参加者购买“保罗公司”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产品。
2、参加者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产品。团队领导人多次供述自己购买产品是为了注册成为会员,获取返利。从没有交代过购买产品是为了销售,即使销售过自己的产品,也是为了减少损失,而对因注册会员所累计的产品进行处理,在销售价格上也是低于其订购价。
3、参加者重复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产品。参加者重复消费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业绩,达到获取复消奖、经营奖、培育奖等各项奖项的条件,而不是为了获得产品。公司奖励制度规定,只有参加复消了,才有可能获得培育奖。
4、参加者的利润来源于公司的返利。司法会计鉴定已作出结论,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注册报单和复消报单的汇款,会员的利润来源于公司的返利。参加者亦供述自己的利润来源于公司的返利。高层会员胡君玉购买了20万元左右的商品,获利198万元;高层会员徐兆民供述其从“保罗公司”购买了20万元左右的产品,获利139万余元。徐称卖产品基本上赚不到钱,获利的钱主要是按照“保罗公司”的要求,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根据奖励制度发奖金。而底层会员下线人数少,基本没有奖金收入。
5、产品销售价格相比较其生产成本偏高。从财务总监杨某某手中提取的成本价与售价中可以看出:微生物食品2型新单价为3.03元(含原材料、包装物、人工工资、制造费用、电费、折旧费等成本),而产品售价为323元。桔味泡腾片单价为19-20元(含原材料、包装物、人工工资、制造费用),由沙市火林厂生产,成本价为2.7元,火林食品饮料厂泡腾片配方及含量:小苏打、蛋白料、香料、麦芽糊精、无水酸、钙、C、色,最初按“保罗公司”的要求每瓶添加50毫克他们公司提供的酵素菌,从2013年9月以后就没有添加酵素菌了,产品售价158元。
6、“保罗公司”以产品推广会的方式、书籍、光碟、QQ等多种形式宣传注册成为“保罗公司”会员的获利前景。
从“保罗公司”的奖励制度来看,不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保罗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其中①经营奖。按照会员级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返奖,按照自己会员级别的不同获取自己下线销售额的不同比例来获得该奖励,销售额通过自己不同下线的业绩来对比,取业绩最少的一个进行计算,级别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返奖,此奖励不是消费就可以产生,而是必须要发展下层会员,如果单线推荐下线是没有经营奖的,这种奖励要求会员必须至少发展2个会员或更多的会员,产生更多层级才能得到更多的经营奖。②零售奖。会员在第二次购买产品的时候能够获得自己消费业绩的35%作为零售奖。此奖励要求自己消费买产品才能拿到该奖。③复消奖。会员每月至少消费300元购买产品,做了复消的会员能够从自己做了复消的下线中提取7.2元/人作为复消奖,最多拿到16层。此奖励决定了复消的下线人数越多,得到的该奖就越多,没有发展下线会员就拿不到复消奖,不做复消就不能获得培育奖。④培育奖。复消后的会员,能获得自己下线第1层到第8层的人所拿的经营奖的10%-3%等不同比例作为自己的培育奖,会员级别不同,能拿到的层数不同,会员级别越高,能拿到的层数越高,并且按逐层递减的比例。此奖励决定了如果没有发展下线会员,就没有该培育奖,下层会员越多,有取得更多的培育奖。⑤尊荣奖。会员业绩达到一定级别之后,公司拿出更多的钱来奖励(奖励旅游、奖车奖房)。⑥分红奖。发展的下层会员对公司的消费达到一定数量后,奖励现金。
“保罗公司”以要求向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人员是获得返利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上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线人员为了获取会员资格及返利而购买公司的产品,只有发展人员越多,其收入越高,其行为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综上,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活动罪的规定。对被告单位“保罗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本案系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销售活动的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武庆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问题
关于被告人武庆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武庆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武庆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经庭后本院核实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武庆于2014年4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因而被告人武庆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武庆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武庆于2014年4月29日书写的检举材料及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被告人武庆检举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犯罪行为,且该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等人已被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公诉机关提供松滋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说明该案件并非由被告人武庆的检举材料侦破。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庆检举、揭发北京罗麦公司涉嫌传销犯罪的材料中没有指明罗麦公司的具体犯罪事实,其提供的线索不具有实际作用,且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该案件也不是根据武庆的检举材料得以侦破,被告人武庆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不能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对武庆的辩护人提出武庆有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犯罪中止问题
被告人刘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杰于2013年12月10日主动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退出管理岗位,不再享受销售提成,没有再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杰于2013年12月18日因年龄及身体原因提出辞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继续担任“保罗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被告人刘杰的上述行为不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对刘杰的辩护人提出刘杰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被告人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虽然不是“保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其作为公司的会员,积极参加“保罗公司”的传销活动并得到高额的返利奖励,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并且由被告人张博和陈湛建议“保罗公司”将传销活动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被告人张博提出其是“保罗公司”的劳务人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保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兆良、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为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决定其从轻、减轻的幅度。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兆民、张万发、胡君玉、周四泉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庆、陈湛、胡君玉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刘杰、张博、徐兆民、张万发主动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以根据退缴非法所得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被告人武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刘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被告人陈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张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徐兆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张万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胡君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人周四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武庆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刘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陈湛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张博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徐兆民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张万发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胡君玉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周四泉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39409799.57元(已追缴13843281.41元并冻结其账户本金2000万元),被告人武庆的非法所得5329037.77元(已全部退缴,并多退缴了202768.23元作为罚金予以收缴),被告人刘杰的非法所得5575532.48元(已退缴85万元),被告人陈湛的非法所得5878582元(已全部退缴),被告人张博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100万元),被告人徐兆民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80万元),被告人张万发的非法所得1643820.69元(已退缴164万元),被告人胡君玉的非法所得1984629.80元(已全部退缴,并多退缴了815370.20元作为罚金予以收缴),被告人周四泉的非法所得105890.48元,扣押的被告人徐兆民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以上全部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武某退缴的非法所得4119841.80元,胡某某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的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缴的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173373.60元,刘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939975.21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徐同庆
审判员王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