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湖北证监局提供的信息显示,2014年12月份,该局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某A公司在各居民区和主要街道大肆散发宣传单销售私募基金,初步判断A公司涉嫌向不特定人群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于2015年1月份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是一个总部设立于武汉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A公司代销其关联方深圳市M公司发行的M1和M2两只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后,投向其关联公司的两个地产项目中,但并未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2015年11月16日,A公司在其门店张贴告示“M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M1和M2两只产品无法正常兑付”,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11月26日、27日约300余名投资者连续两天到省、市政府群体上访,至此,A公司的非法集资风险爆发。目前,武汉市公安局已对A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
湖北证监局对A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单个产品募集人数超200人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将A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情况向省、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通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湖北证监局表示,从A公司私募基金发生风险情况来看,私募基金只是他们借用的名义,以嵌套式合伙架构进行非法集资牟利才是风险集中爆发的原因。产品设计上,公司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掩盖真实资金流向,采取异地代销的方式规避行业监管。具体运作中虽然名义是股权融资,但实质上是债权融资,高成本、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基本属于自融自投行为,资金池业务、庞氏骗局等特征明显。
具体看,一是别有用心的机构设置暗藏规避监管的动机;二是错综复杂的基金产品设计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三是高端大气的营销策略博取投资者的信任。
湖北证监局提醒,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同时,出现投资风险时能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湖北证监局同时提醒投资者,登记备案不等于对机构合规性和管理能力的认可;判断私募机构规范化水平应全面考察登记备案信息及相关信息;投资时尤其要充分了解私募机构的执业能力;高回报承诺往往潜藏圈套和陷阱。
(朱宝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