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陷定位迷失 专家建议走下“神坛”

作者:徐文擎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6-17 14:14:00

36氪宏力能源的“罗生门”事件虽未平息,但平台、融资方、投资人在各方的关注和压力下正回归到可洽谈、可协商的框架中。不过,比起事件本身,由此引发的关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简称“股权众筹”)平台权责边界的讨论,受到业界、法律界、民间协会、研究机构等多方的持续关注。

各方人士认为,股权众筹平台应该坚守纯信息撮合中介的角色,缩小权力边界,如深度介入项目本身,容易给投资者造成兜底的误导;同时,平台应该严把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关口,执行销售适当性和风险匹配的原则。对于投资人,需要认清风险投资的本质,强化独立判断的意识,为自己的投资决策买单。

多位资深的业内人士则呼吁,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监管政策在各项制度和交易细节上的落地,希望监管尽快补位。

争议漩涡

36氪因宏力能源项目而被推上“风口”,宏力能源的财报数据与去年末启动定增时的数据差异巨大,引发投资人情绪反弹,而前者作为撮合项目投融资的平台,也一并受到了投资人的责难。其中关于项目“定增转老股”、“虚假包装”、“1000万平台认购”、“存在托”的质疑,36氪均在第一时间给出了回应,承认自身在适当性销售、团队管理等环节上存在不专业、不规范的行为,会积极处理。

36氪创始人兼联席CEO刘成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称,事件目前已经回到三方可协商的框架中,由36氪代表投资者与融资方沟通解决,宏利能源也有回购股权的能力,最终的解决方案还在协调中。

刘成城解释,宏力能源项目是36氪唯一的线下项目,起源是去年下半年新三板市场火爆,不少众筹平台希望切入到这个领域,他们也因此做了一次尝试。在向项目方已锁定的私募基金GP(一般合伙人)争取到一定份额后,以“送福利”的心态在线下与少数几位投资人沟通、确认了投资意向和份额。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刘成城坦诚平台的个别销售人员存在不适当、不专业的行为,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名义帮融资方传递了积极的预期,而整套流程没有严格按照线上的标准走,同时由于过程中缺乏领投人的角色,因此在项目尽调结果上存在一定的缺位。

他分析,在常规的线上流程中,融资方、平台、领投人、跟投人组成了整个链条的四方。对于融资方,虚报历史业绩是红线;对于平台,不能有人和信息夸大和加工的成分,需要把融资方的客观数据和领投人的尽调报告给到跟投方,也不能参与交易环节;对于领投人,因为其具有定价权,因此尽调报告应该真实有效,像说明书一样指导跟投人的决策;对于跟投人,则应该理解风险投资的本质,坚守“买者自负”的原则,在所有流程规范、专业进行的前提下,不能寄希望于平台方“兜底”。而在宏力能源项目中,因为没有领投方,所以平台应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

“此次尝试的失败,让我们有机会正视到自身在管理上的漏洞,所幸此项目涉及人员不多,金额也不大,我们会尽力挽回投资者的损失。”刘成城说。与此同时,36氪已经对平台上所有项目做了一次排查,所有项目必须按照“领投+跟投”的尽调流程走,并且再次向投资者明确对于股权投资的合理预期。

对于平台的定位,他坦言最初是想做纯资金通道,但因为众筹行业尚处于发展早期,如果平台不对上线项目加以判断、筛选,可能无法形成良性发展的环境。但他强调,平台不是领投人,它最重要的责任是保证没有加工融资方提供的信息,并且针对这些数据,判断其是否属于其所在细分领域排名的前列。“我们要做的是给投资人提供细分领域排名不错的公司的投资机会。”他说,而最核心的尽调责任在于领投人,平台要制定标准的流程保证整个链条上的各方“在其位、谋其政”,避免权力的缺失和僭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业内人士认为,说36氪平台在此实践中确实有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即自身对项目应该也有选择性,这次36氪就是选择了一类自身尚不能承担的项目,没有专业地把握住融资时段的重点。

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投资者应该关注的重点也不同,比如第一阶段主要关注项目计划,第二阶段注意团队,第三阶段注重产品,第四阶段越来越看重财务,直至最后成为成熟上市企业,就以财务信披为主。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基本推出的都是天使阶段的项目,但此次宏力能源却是一个新三板项目,相比其它平台项目已经很成熟,此次出现的对财务问题和企业治理问题的审核属于众筹平台的短板,建立相关业务的团队需要时日,因此也提醒了所有平台,术业有专攻、跨界需谨慎。而想要解决这类问题,除了自身的团队建设,还需要善于借助外力,与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

他同时强调,股权众筹自出现也就三年多时间,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法规建设也还很滞后,恳请宽容对待行业,共渡难关。

另据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透露,监管层已经了解该事件的过程,认为此事在妥善处理各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反思应完善的各环节。刘成城也表示,事件后他们也在第一时间向监管层汇报,“肯定不会赚没有意义的钱,我们都希望这个行业能共同健康发展。”

“作为投资人来说,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前景还是非常乐见其成的,尽管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发展中的问题可以在发展中解决,不用妖魔化股权众筹。”常年作为领投人活跃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是成资本创始人杨成告诉记者,他所合作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有自己的投委会、以打分的方式对拟上线项目进行判断,还会在领投人的尽调报告之外,通过一些公开信息或技术性手段,例如创始人个人征信报告——对融资方进行核查,并且有专业的金融和法律人士来看财务数据,并将反馈意见抄送给领投人。“坦诚而言,跟投人有时的确存在飘忽不定、人云亦云的现象,所以跟投者会觉得大平台有完善的风控和审核,会比较青睐,但事实,平台不是救命稻草,跟投人还是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或者选择靠谱的领投人。”他说。

角色与责任之惑

作为项目信息的提供者和投融资的撮合方,股权众筹平台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承担着什么责任,成为整件事的关键争议点。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目前国内股权众筹行业由于监管不完善,发展刚起步,仍处于成长期,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有单纯的信息撮合,也有的深入项目本身,比如用项目方的佣金直接投资到项目或是平台领投,目前法律上尚没有明确这样做是否违规违法。但是,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定位为纯信息中介平台,如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很容易左右到投资人的决策,而股权投资本身风险就非常高。对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平台,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收益没有“翻倍增长”,会对平台自身的口碑和信誉带来打击。

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肖飒分析认为,在事实不能完全追溯情形下,36氪也许被“对手方的出其不意行为”打乱了节奏。在这种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平台自身的法律定位。“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仅在居间合同效力下承担违约责任或相关侵权责任,即需要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交易信息,撮合双方达成交易,不承担交易风险。也就是说平台不对其发布的股权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不保证项目一定获利。如果提供信息变更,根据变更内容和条款不同,需经过交易双方重新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如若平台深入项目本身,作为GP管理基金,则可能因违反《证券法》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平台参与形式(直接作为主体出现或PE身份出现等),但我们必须指出‘明确投资方向’非常关键。本事件也许会成为‘罗生门’,对于三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匹配信息当时的真实情况、事前推广的短信和微信以及相关人士的证人证言,都将影响事件未来走向。”她表示。

她还建议,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议坚守“纯信息平台”,还要防止项目对手方不实信息披露和隐瞒某些关键信息,造成投资决策不稳,引起C端客户不满,影响企业持续发展。这也提醒IT转型而来的类金融平台,将商业模式法律风险梳理清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驶得万年船。

刘成城也表示,除了对融资方的把关外,未来对投资者的资质确认和预期管理也是平台风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么有完善的监管、有明确的责权划分,要么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在目前监管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不断地重复投资者的预期管理以及坚守销售适当性的底线,让投资者认识到这是一个有风险的资产,让资产和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匹配。同时,我们会把团队、流程规范等各个方面落实到位,借助传统金融的专业力量做好风控。”

另一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的董事长孙宏生认为,大部分的平台在项目上线之前,一般会和融资企业签署一个财务顾问合作协议,会让领投人、跟投人一起和融资企业签署一份出资控股协议,交易过程中平台没法介入,平台仅对融资信息进行展示,体现了信息撮合的功能。他提到,股权众筹通常风险易发的环节在于,对合格投资人制度是否能贯彻执行,以及是否能做到资产风险与投资者能力相匹配。通常对于融资端,平台会做审查,但只能是辅助性的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不能越位替代投资人去做实质性的审核;另一方面,股权投资的本质就是风险投资,创业阶段的企业能提供的信息也极其有限,事前审查的意义和效果有限。

“慢才是快”

“规模上我们现在很谨慎,目前阶段最重要的是去做合格投资人教育的工作,这个成果的好与坏决定了行业发展的好与坏,在投资者教育还未达到一个成熟阶段的时候,盲目扩大规模对行业没有太大好处,对平台来讲也一样。股权众筹一定是个慢活,快不了,确切说,慢才是快。”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说。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共有140家股权众筹平台,其中5月股权众筹成功筹资额近8亿元,历史累计成功筹资额近90亿元。清科研究数据也显示,2015年累计成功筹资的项目达2338个,累计筹资金额近百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到500亿美元。其中,70%到80%将是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张叶霞表示,要真正有效解决股权众筹产生的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和监管要完善。世界各国对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中介机构,都要求在有关金融监管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许可。比如美国从事股权众筹的平台必须在SEC注册为“经纪-交易商”或“融资门户”,英国股权众筹平台必须获得FCA的许可才能向合格的投资者销售非变现证券。无论是注册还是许可,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都被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适当性、能力、运营基础设施、财务资源、治理结构以及赔偿保险等方面的要求。另外,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各国也规定了信息披露、尽职调查、投资者警示和教育、保密、记录保存、禁止利益冲突等方面的义务或行为要求。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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